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成本能否扣除?关键不在成本名称
吕箐翎律师认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中的成本不是自动扣除项;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真实、完整材料,支持监管部门认定支出属于直接用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中,成本不是按会计科目或发票名称自动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主张扣除的一方,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真实、完整材料,足以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支出属于直接用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做不到,不能预设扣除会被认可。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它把违法所得界定为实施违法行为取得、与该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且基于该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因此,先要划定违法收入的范围;不能把全部营业收入直接等同于违法所得,也不能直接把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当作唯一答案。
可以主张的成本,先看是否属于“合法必要支出”
办法第四条允许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第五条列举了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以及销售或服务中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等。列举项目可以作为主张起点,但并不意味着同名支出一出现就必然扣除。
其他支出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认定。关键不是把成本归入某个名称,而是用真实、完整的材料说明它为何属于直接用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特定领域另有规定的,还应适用其特别规则。
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税款同样不是当然扣除项。只有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税款,才可以依第六条的材料规则认定和扣除;不能把全部税费或一般经营负担一并列入。
证据要支持合法必要支出的认定,不只是证明“花过钱”
第六条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它不是一张全国统一的凭证清单:办法没有规定发票或银行流水是每个案件不可替代的唯一材料。材料应足以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所主张的支出属于直接用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
合同、订单、出入库或服务记录、付款和结算材料、会计凭证和账簿,在相关事实存在时,可以相互印证;它们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齐备的固定结构。单一发票或总账数字如果只能证明一个付款或记账事实,而不足以支持上述认定,就不宜仅凭该材料预设支出可以扣除。
时间点由办案机关指定,混同和逾期会直接削弱主张
办法规定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没有设定全国统一的固定天数。收到限期提交要求后,再从零开始寻找底账,往往会把本可核对的关系变成事后解释。应按通知确定的期限递交,并保留递交内容和时间的记录。
后果也写得很明确: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不予扣除;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同样不予扣除。这不是“成本一定不存在”,而是当事人没有在本案和本次举证期限内证明其可扣除性。
吕箐翎律师建议,案件刚进入违法所得核算时,先收拢三组关键事实:违法收入的范围;拟主张支出有哪些材料可以支持其属于直接用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且是否与其他支出混同难以区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及现有材料能否在期限内提交。三组事实仍不清楚时,不宜把总成本、一般税费或事后退款概括为当然可以扣除,也不应先承诺具体扣除结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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