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图片商用前,企业应核验哪些材料才能决定上线?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AI生成图片能否商用不能只看工具允许下载;企业应在上线前核验输入与参考图来源、输出相似风险、人物商标元素、平台条款、合同范围、留痕和投诉替换安排,并对个人信息另行审查。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判断是:AI生成图片“能下载”不等于具体项目“可直接商用”。 企业决定上线前,应同时核验输入与参考图、生成输出、人物和商标元素、平台条款、客户合同、过程留痕以及投诉替换安排。任何一项关键材料缺失,都不宜用“平台允许”“客户接受”或“图片是AI生成的”替代结论。
这个判断也不等于只要使用AI工具就当然侵权。图片是否可用,要回到具体素材从哪里来、输出与什么对象相似、实际怎样展示和传播、企业取得了哪些权限。现有信息不能闭合时,应标记为待补材料、调整输出或暂缓上线。
为什么“平台允许下载”不能单独决定商用
平台功能和平台条款首先说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产品使用条件。它们可能约定输出使用范围、用户对输入素材的责任、禁止用途、权利投诉和责任限制,但不能替企业确认上传的参考图是否有权使用,也不能替企业判断某一输出是否与他人作品的具体表达、人物形象或商标标识发生风险关联。
客户接受交付同样不能补齐这些问题。客户验收通常只证明交付物符合双方约定的形式或业务要求,不当然证明输入素材来源合法、输出不存在第三方权利问题,也不当然扩大企业从平台、素材供应商或创作者处取得的权限。
因此,平台条款、素材授权和客户合同要分开核验,再看三者是否衔接。若平台仅允许有限场景使用,企业却向客户承诺排他、可转授权或对全部第三方权利无条件担保,就可能出现合同承诺超过现有材料支持范围的问题。
上线核验表应覆盖七组对象
企业可以按项目建立一张上线核验表,由业务、设计、采购或供应商管理、法务和发布负责人共同完成。表内至少保留以下对象、判断边界和材料动作:
| 核验对象 | 不能直接推定的结论 | 上线前材料或动作 |
|---|---|---|
| 输入与提示词 | 自行输入文字不等于全部输入均无权利来源问题 | 保存提示词版本、上传文件清单、生成时间和项目用途,识别其中是否包含作品、品牌指令或真实人物信息 |
| 参考图与素材 | 来自网络、客户或供应商不等于已获商用权限 | 记录原始链接、提供主体、授权文件、许可范围、期限、地域、修改和转授权条件;无法说明来源时更换素材 |
| 输出相似对象 | 由AI生成不等于当然可用,存在相似也不等于当然侵权 | 保存候选输出和最终选用版本,标记可识别的构图、角色、图案、文字或其他具体表达,必要时做针对性比对 |
| 人物与商标元素 | 公开可见的人像、姓名、声音或标识不等于可用于商业传播 | 确认是否出现可识别自然人、客户或第三方品牌,并分别补充使用依据、授权或替换决定 |
| 平台与供应商条款 | “可商用”不等于没有条件、例外或责任限制 | 固定生成时适用的条款版本、账号或服务层级、禁止用途、输出权利说明和投诉机制 |
| 客户与项目合同 | 客户验收不等于企业已取得全部底层权限 | 对照交付用途、媒体渠道、地域、期限、修改、再许可、权利保证和投诉处理责任,删去材料无法支持的承诺 |
| 上线与后续处置 | 上线后能删除不等于上线前无需审查 | 记录审批人、最终文件、投放渠道和时间,并预先指定投诉接收、暂停投放、下架、证据保全、替换版本和责任人 |
这张表的用途是形成上线判断,不是等投诉发生后再起草回应。上线前已经确定原始文件、输出版本、发布渠道和替换责任,发生争议时才能迅速停止扩散、保存现状并切换备选素材;若在上线前就发现关键授权缺口,优先动作应是补证、重新生成或更换,而不是把风险留给事后解释。
输出相似性要对准具体对象和使用场景
判断输出风险时,不能只看“像不像某种风格”,也不能仅凭工具名称作结论。应先确定可能被比对的具体作品或素材,再识别输出中是否保留了可辨认的具体表达;同时记录图片最终用于商品包装、广告投放、社交媒体、客户内部演示还是其他场景。输出内容和使用方式不同,待核验的权限和实际暴露范围也会不同。
企业还应区分批量生成的候选图与最终上线图。对未采用样本可以按项目规则保存必要记录,对最终选用版本则应保留原文件、生成参数或提示词、必要的编辑过程、审批结论和发布版本。只保存一张压缩后的成品图,会削弱企业说明其来源、选择和修改过程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作品权利、许可使用和侵权责任提供了基本规则,但不能仅凭这部法律或一张输出图预判具体争议。能否使用仍取决于输入、输出、授权链和行为方式的具体对应。
涉及个人信息时另开一条审查线
如果参考图、上传素材、提示词或输出涉及可识别自然人的人像、姓名、声音、联系方式、身份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企业不能把著作权审查当作个人信息审查的替代。应另行确认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信息种类、保存期限、必要范围、处理依据、对外提供或委托处理关系以及相应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问题提出要求。具体项目是否落入相关规则、企业与工具提供者分别承担什么义务,仍要结合服务方式、处理主体、信息流向和实际用途判断,不能因为平台提供生成能力就推定企业已完成合规审查。
组织怎样形成最终上线结论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将最终结论限定为三类:材料闭合后按限定用途上线、补充材料或调整图片后再审、当前证据不足暂缓上线。 吕箐翎律师作为专家来源参与判断时,重点也是把“可用”限定到具体版本、具体渠道、具体期限和现有材料能够支持的范围,而不是给工具或全部输出作一次性背书。
上线记录应能够回答:谁提供输入,参考图从何而来,平台条款是哪一版,最终采用哪张图,图片将在哪里使用,合同承诺到什么范围,谁批准上线,收到投诉后谁负责暂停、保全和替换。若其中与权利或个人信息有关的关键问题没有答案,最稳妥的组织决定不是写“低风险”,而是标出缺口并阻断该版本上线。
主要依据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