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输出效果相似,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断对方使用了同一模型?
吕箐翎律师认为,AI 输出效果相似只能作为继续核验的线索;判断是否直接使用模型结构或参数,应分别核对接触可能性、可识别的结构或参数比对材料,以及自主研发记录。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AI 输出效果相似,只能提示“值得继续查”,不能单独回答“对方是否直接使用了同一模型结构或参数”。 要继续判断,应把接触可能性、可识别的结构或参数比对材料、自主研发记录分开核对。三类事实尚未对齐时,结论只能停在“存在相似线索”,不能前移到直接使用或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2025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变身漫画特效”案件的二审法院并非只看输出效果,而是从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三个方面比较证据。这个个案能够提示证据判断的层次,却不能被扩展为所有模型结构或参数当然受保护,也不能把效果相似写成直接使用已经成立。
先固定到底在比较什么
企业看到相似输出后,第一步不是挑选几张最像的图片作结论,而是固定双方被比较的产品、模型、版本、功能和输出样本范围,并记录样本的取得时间。模型或产品版本不同,比较对象就可能已经改变;只有功能名称、宣传页面或零散输出时,也不能把尚未取得的内部结构和参数写成已知事实。
输出样本能够说明的是特定外部表现。它不能单独说明这种表现由什么结构、参数或技术实现形成,更不能排除其他形成路径。因此,样本相似程度应与样本来源、比较范围和尚未取得的材料一并记录,避免把观察到的结果扩大为对内部实现的判断。
接触可能性只回答“有没有路径”
接触事实应具体到可能涉及的对象和路径,例如模型、参数、代码、文档、人员、测试环境或合作资料。双方曾经合作、人员有过往来或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可以成为继续核验的方向,但不能单独证明具体材料曾被取得或使用。
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是:哪一主体可能在什么时间、通过何种已知路径接触哪一版本的材料;该路径目前有什么记录支持;哪些环节仍只是推测。接触机会与直接使用不是同一层结论,不能用前者填补后者所需的技术材料。
结构或参数比对要有可识别的材料
若要讨论模型结构或参数,先确认是否已合法取得能够说明这些对象的材料,并核对其版本、来源和完整性。只有产品页面、效果演示、功能说明或输出截图时,应准确写成外部表现材料,不能改称结构或参数比对证据。
即使已经取得某项技术材料,也要先说明它能够识别什么、对应哪个版本、比较范围是什么。单一相似点不能替代对材料来源、比较对象和其他事实的核对。技术材料能够把判断推进到哪一步,应由其实际可识别范围决定,而不是由“模型很像”的先入结论决定。
自主研发记录用于还原形成过程
自主研发不能只靠一句“由团队独立开发”说明。可继续核对的材料包括研发立项、版本演进、训练与测试记录、人员参与记录,以及能够说明模型形成过程的其他既有材料。这些记录应与被比较的具体版本对应,而不是把当前项目材料笼统覆盖到全部历史版本。
研发记录存在,不自动排除争议;记录暂时不完整,也不能据此直接认定使用了他人模型。它们的作用是让模型如何形成、何时变化、由谁参与等事实能够被核对,并与接触线索和技术比对材料共同接受判断。
下一步先形成一张三栏事实表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把现有材料分成三栏:第一栏记录已知接触路径及其时间和对象;第二栏记录已合法取得、版本明确的结构或参数材料及其可识别范围;第三栏记录与对应版本有关的研发立项、演进、训练测试和人员参与材料。
表外另列两项缺口:现有输出样本只能说明什么,以及哪些关键材料尚未取得。完成这一步的目标不是提前认定复制、权利或责任,而是把“效果看起来相似”改写成可以继续核验、也可以明确保留未知的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