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训练集何时必须删除个人信息,暂时删不了怎么办?
吕箐翎律师认为,AI训练集中的个人信息触发法定删除情形后,处理者原则上应主动删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技术上难以删除时,只能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外的处理。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AI训练集中的个人信息一旦触发法定删除情形,处理者原则上应当主动删除;数据已经用于训练、系统仍可运行或者企业希望继续研发,都不是继续处理的当然理由。 如果法定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在技术上确实难以实现,法律给出的边界也不是“继续照常使用”,而是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这里必须区分三件事:何时触发删除、何时可以暂不实际删除,以及匿名化能否另作处理。三者不能混成一个企业自行选择的“删除或匿名化”按钮,也不能用内部设定的统一保存期覆盖具体法定情形。
第四十七条列明的删除触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 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 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 个人撤回同意;
-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五项应分别核验,不能只盯着保存期限。比如,训练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继续保留某批个人信息已不再是实现训练目的所必要,即使企业内部表格填写的保留日期尚未到,也应核对是否已经触发第一项。个人撤回同意也是单独列明的删除触发;审查时应固定撤回的时间、对象和涉及的数据范围,避免把不同批次或不同处理活动混在一起。
保存期限不能由企业随意写一个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对AI训练集而言,应先说明具体处理目的、该目的何时实现、哪些个人信息仍然必要,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
因此,本题不能给出一个适用于所有训练集的天数、月份或年份。产品或服务停止、保存期限届满、目的已经实现,可能分别形成删除触发;需要根据实际项目逐项确定时间,而不是用“模型生命周期”“长期研发需要”或内部默认期限笼统延后删除。
无法立即删除,不等于可以继续训练
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这是一项处理限制,而不是继续使用许可。若企业主张法定保存期限尚未届满,应指出具体规则和对应期限;若主张技术上难以删除,应说明具体技术事实。处理者内部将某项删除标记为困难,不能代替对具体技术事实的说明。
在该例外状态下,至少应能回答:相关个人信息位于何处,哪些训练、调用、提供或其他处理已经停止,谁仍可为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而访问,以及何种事实变化后能够完成删除。本文不预设具体技术方案,但结论必须守住“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外停止处理”这一边界。
匿名化不能当然替代法定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称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匿名化后的信息不再属于个人信息,但这一法律效果不能被倒推为:第四十七条任何删除触发出现后,处理者都可以自行选择匿名化来替代删除。
现有判断边界只能说明,删除与匿名化都是训练集生命周期中需要识别的处置问题;具体触发第四十七条时,首先应按其规定判断主动删除义务及暂不能删除时的处理限制。是否可以另行实施真正的匿名化、匿名化是否完成以及其与删除义务的关系,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适用规则独立判断,不能用“已脱敏”“已去标识化”或者计划匿名化作为继续训练的理由。
第一轮动作:建立触发事实表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为相关训练数据固定五类事实:处理目的及其当前状态,产品或服务是否停止,适用保存期限及其依据,同意是否撤回,处理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约定。发现任一删除触发后,再记录删除是否完成;尚未完成的,应明确属于法定保存期限未届满还是技术上难以实现,并核验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外的处理是否已经停止。
只有这些事实闭合后,才适合判断删除时间与后续处置。材料不足时,应列明缺失的目的状态、期限依据、同意记录或技术事实,不编造统一留存期限,也不把匿名化写成法定删除的自动替代方案。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