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模型效果相似,能否主张不正当竞争?先核对这三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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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模型输出效果相似,不能单凭“像”就推出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会共同影响对直接使用的判断;企业应围绕已有材料保留这三类事实。
AI模型效果相似,不能单凭“像”主张不正当竞争
两个AI模型呈现相近效果,并不当然说明存在不正当竞争,更不能只凭效果相似推定对方直接使用了自己的模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9月8日发布的“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并未把输出效果相似作为唯一依据,而是从接触可能性、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三方面比较材料,最终认定被告直接使用涉案模型结构和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没有相反证据时,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这个个案给企业的可操作结论是:效果相似可以提示需要核查,但不能代替对接触、结构参数和研发来源的事实说明。模型结构或参数也不是当然受保护,具体争议仍取决于可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能据此预判任何个案结果。
判断一:先问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别把同类效果直接连成“抄用”
接触可能性关注的是双方模型、项目或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解释技术接触的事实。它与“效果看起来接近”不是同一个问题:即使效果相近,若现有材料不能说明双方曾有可核查的接触机会,关于直接使用的判断仍会缺少重要一环;反过来,存在接触事实也不能独自替代后续比对。
企业如已掌握项目往来、合作安排、人员流动说明、演示或交付沟通等材料,应保留其原有内容和形成背景,并把它们与争议模型、相关时间段对应起来。重点是保存已经存在的接触事实,而不是预设某一种记录必然不可缺少。
判断二:结构和参数比对,是判断“直接使用”时不能用效果截图替代的对象
该案二审比较了模型结构和参数。对主张直接使用的一方而言,这提示比对对象应当落在与涉案模型有关的结构、参数等具体技术材料上,而不能只以界面截图、生成样例或用户感受替代。效果材料可以说明为何启动核查,却不能自然回答两个模型在结构和参数上是否存在被直接使用的关联。
这里的事实分叉很明确:能够取得或已经留存与模型结构、参数有关材料时,应说明这些材料对应何种模型、版本或项目;如果现有材料仅能反映效果而无法说明结构和参数,结论就应停在“尚需核查”,而不是写成已经证明直接使用。也不能从本案倒推出所有模型结构和参数都当然受到同样保护。
判断三:对方称“自主研发”时,研发来源材料会改变举证评价
该案还比较了自主研发证据,并在无相反证据时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力后果。它说明,面对“系自主研发”的解释,争议不只围绕双方效果是否相似,也要看该解释能否被相应材料支撑。没有相反证据这一程序节点,会影响法院对既有证据的评价;但这不等于企业只要提出质疑,就必然由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若作为模型开发或使用一方,宜把已有的研发过程说明、项目安排、版本演进材料和能够说明自主来源的材料按模型或项目归集。材料不能支持的部分,应如实标注为待核实事实;不能把后来补写的结论性说明当作已经完成的自主研发证明。
发生争议时,把三类材料放在同一张核查表里
下一步可围绕争议模型逐项核对:第一,现有材料能否说明双方存在何种接触可能性及其时间背景;第二,已有材料能否指向具体模型的结构、参数或其对应关系;第三,双方各自有哪些材料能够说明自主研发或技术来源。每一项都应注明它对应的模型、版本或项目,以及尚未查明的事实。
吕箐翎律师提示:AI模型效果相似不是不正当竞争的自动结论。先把接触可能性、结构和参数比对、自主研发证据分别留住,才能让后续判断回到可核查的事实,而不是停在“像不像”的印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