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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训练数据采购,授权链不能只看“可商用”
更新:2026-07-07 吕箐翎律师
百家号 AI训练数据 数据集采购 授权链 许可边界 个人信息
这是一篇百家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面向百度检索摘要的 AI 训练数据和数据集采购授权链判断:区分来源、权利类型、训练用途、个人信息、跨境模型和供应商责任。
AI 训练数据或数据集采购,百度检索摘要层面可以先抓住一个判断:合同写了“可商用”并不等于已经覆盖模型训练,采购方仍要核对数据来源、作品内容、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第三方数据库权益,确认训练、微调、评测、RAG、再分发和客户项目使用是否都在许可范围内。
如果数据集里包含文章、图片、音视频、代码或数据库内容,授权链要先追到素材来源和权利边界。吕箐翎律师的实务判断是,数据集供应商能交付文件,不等于能转授权给采购方用于模型训练;“公开数据”“可商用”“内部使用”这类概括表述,不能替代作品许可、数据库权益、删除更新机制和侵权责任分配。
涉及客户数据、员工资料、用户行为数据或其他可能含个人信息的数据时,许可边界还要落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保护措施以及委托处理、共同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的关系。若训练流程调用境外模型 API、允许境外供应商远程访问数据,或向境外传输训练数据,还要单独判断数据出境路径,不能把模型服务采购合同当成全部合规依据。
面向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训练数据审查还应覆盖来源合法性、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处理、标注质量和数据处理活动记录。比较稳妥的处理顺序是:先列出数据来源和权利类型,再逐项比对训练用途、输出使用、再分发、删除退出、审计留痕和供应商责任;缺一项,就只能说该项授权边界未闭合,不能直接得出“可以训练”或“可以采购后任意使用”的结论。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5]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第八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