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短信新规已施行:先分清谁留同意证明,不能只留一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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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修订《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 5 月 1 日施行。企业通过端口发送营销短信时,应分清发送方、服务提供者的材料责任,并按短信、端口和同意记录分别留存。
先给判断:委托群发,不等于把同意证明也一并外包
2026 年修订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 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企业通过端口发送营销、促销等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时,首先要区分自己是发送方、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工信部公布的现行规定对三类主体的材料和传输责任分别作出规定。
普通企业委托服务商发送短信,不会因此当然需要自行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那是依法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核对的事项。但发送方应向服务提供者提交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相关商业短信的承诺或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不能把“服务商说可以发”当成企业已完成材料责任。
判断一:一张同意截图,不必然覆盖这一次短信
规定要求的不是一个脱离发送对象和内容的抽象“同意”。企业至少要能说明:这次短信发给谁、属于商业性还是业务管理或服务性信息、接收方何时以何种方式同意或请求接收,以及这份材料是否仍对应当前发送内容和对象。
事实边界很重要。用户主动请求接收物流、验证码或服务通知,不当然等于同意接收促销短信;接收方已明确拒绝相关商业短信后,也不能继续按原名单传输。反过来,拒收相关商业短信并不当然等同于撤销全部业务管理或服务性通知。企业不能用一个“退订”动作替代对短信类别的判断。
判断二:发送方、服务商留存的材料不是同一张表
发送方要能向服务提供者提交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材料,不得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还要准确传输发送端码号和发送方真实身份,提供便捷有效的拒收方式,并留存规定列明的端口、服务、内容和材料记录。
所以企业和服务商的交接清单不能只写“提供客户名单”。发送方侧应能回溯名单来源、同意或请求材料及本次营销内容;服务商侧应能回溯子端口及用途、服务起止、两端码号和实际传输。哪一方保管哪一类原始记录,要在合作安排中明确,不能等投诉或核验时再临时拼接。
判断三:留存期限要按记录类型算,不能笼统写“保存半年”
规定对相关信息设置不少于六个月的留存要求,但起算点并不完全相同:子端口码号及用途、服务起止时间留存至服务终止后;通信短信息内容和同意或请求材料留存至传输完成后;发送和接收时间、两端码号等信息也有相应留存要求。将全部材料粗略写成“保存半年”,容易遗漏起算点和材料种类。
如果企业自建发送能力,发送方与服务提供者角色可能重合,材料链需要在同一系统中拆分记录;如果完全委托第三方,则更应在合同和交接规则中确认能够调取哪些原始记录。是否需要取得双许可,仍取决于企业是否实际依法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不能只看是否使用了短信端口。
现在先按一次活动建立四组材料
第一组,标明活动、短信模板、发送时间和目标名单;第二组,对应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证明及其来源;第三组,发送端码号、子端口用途、服务商和实际传输记录;第四组,拒收请求、名单更新和停止发送记录。再与服务商逐项确认:谁保存原件、保存到何时、企业如何在投诉或核验时调取。
吕箐翎律师提示:商业短信合规不只是“有没有勾选同意”。先分清主体和短信类别,再把同意、传输和拒收记录对到同一次活动,才不会在需要说明时只剩一张无法还原事实的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