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期限到了,发包方还能以“保修期未满”为由不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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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凭“保修期未满”就把质保金一直扣住;应先核对合同返还节点、缺陷责任期、验收或验收报告送达、实际缺陷及扣款依据,并留存返还申请和14日核实时间线。返还质保金不当然免除保修义务,合同解除或退场还要另看2026年建工解释(二)的起算规则。
施工企业最容易遇到的说法是:“工程还在保修期,质保金不能退。”这句话把两条时间线揉在了一起。
先给结论:**发包方不能只凭“保修期尚未届满”就当然把工程质量保证金一直扣住。**是否到了返还节点,要先看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和缺陷责任期,再核对竣工验收或验收报告送达、实际缺陷及扣款依据。但质保金退回,也不等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自动结束。
一、先分清:质保金对应哪一段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把质量保证金定义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维修工程缺陷的资金。办法还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期”解决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义务的期限和范围;“缺陷责任期”则与质保金的预留、缺陷维修和返还程序相连。两者可能有重叠,但不能看到保修期较长,就把质保金返还日当然推到保修期最后一天。
二、合同已经写了返还节点,先按合同做时间线
最高人民法院建工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返还期限的,通常要从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如果因为发包方原因没有按约定期限验收,则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再计算相应节点。
所以,项目文件不要只找一份写着“保修五年”的保修书。至少要把下面几项放在同一张时间线上:
-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质量保证金返还”及“缺陷责任期”的原文;
- 竣工验收合格文件、验收日期,以及竣工验收报告的提交和送达记录;
- 合同约定的返还比例、分期返还安排和是否有明确的返还申请程序;
- 发包方主张存在缺陷时,具体缺陷、通知时间、维修或鉴定记录和费用计算。
如果合同只笼统写“保修期满后退还”,还要结合整份合同判断这句话究竟是在约定返还期限,还是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混用了。不能只挑一句对自己有利的文字,也不能在没有看到合同全文时直接断言条款无效。
三、申请返还后,14天节点要留下送达证据
办法第十条要求,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约定责任,期限届满后向发包方申请返还。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核实;没有异议的,按约返还。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方应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逾期未返还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方收到申请后14天内不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办法规定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申请。这里最关键的是“收到申请”的证明:快递签收、电子邮件回执、对方盖章的收文记录、项目管理系统的送达记录,都要按原貌保存。只在电话里说过,往往很难证明时间从哪一天起算。
四、发包方说“保修期未满”,应要求其把依据说具体
保修期内如果确有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可能要按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和已核实的缺陷主张维修、费用承担或约定扣款,但“保修期未满”本身不是一张写明缺陷、费用和扣款比例的凭证。
收到拒退通知时,可以要求对方明确四件事:哪一项工程存在什么缺陷,何时通知承包人,是否给过维修或鉴定机会,准备按哪一条合同约定扣多少。把拒退函、缺陷照片、维修通知、鉴定报告、维修发票和扣款计算表逐项对应,才能判断争议是在返还期限、缺陷事实,还是扣款金额。
五、合同解除或退场,不能照搬“竣工满两年”
项目没有正常完工,或者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已经退场时,时间起点可能不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承包人退场后合同才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返还期限也从退场之日起算。
这条特别规则不是所有项目的通用起算点。遇到退场、解除或合同效力争议,应把退场交接单、现场移交记录、解除通知、已完工程量和质量资料单独整理,不能只套用正常竣工验收后的两年节点。
天水法院网公开的一则案例中,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两年,工程竣工验收后届满;法院认为保修期届满并非质保金返还条件,同时指出返还质保金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仍在。这个案例能说明两种期限的区分,但不替代对其他项目合同和证据的判断。
最后,给项目负责人一张“五栏表”
把返还条款、验收/报告送达、缺陷与维修、扣款依据、申请及回复分成五栏,逐项标注日期、文件名称和送达方式。发包方若只写“保修期未满”,就把这句话与合同具体条款、缺陷证据和扣款计算放在一起核对;材料不完整时,稳妥的表达是“返还条件和扣款依据仍待核实”,而不是直接承诺一定能拿回或一定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