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修正后接入 AI:先核对既有义务,不能只找一条“AI 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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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网络安全法修正决定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时,应先识别自身主体和既有网络安全义务,不能仅按“用了 AI”推定许可或处罚。
接入 AI,不等于自动落入一套单独处罚
2025 年网络安全法修正决定已经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修正内容新增人工智能支持与风险监管表述,并调整了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相应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时的违法后果。企业不能只看到系统用了大模型,就直接问“要不要补一个 AI 许可”或“会不会自动适用某个新罚则”。官方决定原文给出的起点,是先回到主体和义务本身。
第一件事:把“谁在运行系统”说清楚
同一套 AI 功能,可能由企业自己运行,也可能嵌入供应商系统、面向客户服务或接入既有业务网络。法律后果不能只由功能名称决定,还要看谁是实际网络运营者、系统处在什么业务网络中、是否涉及已有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因此,采购合同写着“AI 能力由供应商提供”,并不能替代企业对自身系统和业务网络的识别;反过来,企业内部使用了模型,也不能不经事实核对就把自己写成当然适用某一档特别后果的主体。
第二件事:把 AI 场景和个人信息处理拆开核对
修正决定同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衔接。AI 项目里常把模型能力、输入内容、日志、用户账户和个人信息处理混在一份“技术说明”里,结果是技术团队知道系统能做什么,合规团队却无法对应处理环节。
会改变判断的关键,不是页面上有没有“AI”标识,而是该场景究竟处理了哪些信息、由谁控制处理、在什么网络和业务环节发生。没有这些事实,既不能把一般网络安全义务直接替换成 AI 标签,也不能仅凭模型名称排除个人信息处理问题。
第三件事:处罚讨论要回到未履行的具体义务
修正后对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法后果作了调整,但具体后果仍以主体身份、适用的保护义务及未履行事实为前提。把“上了 AI”直接等同于“触发更重处罚”,既不准确,也无法指导整改。
更有用的做法,是先列出系统运行方、业务网络、已适用的安全制度、AI 功能所接触的信息和当前缺口,再判断哪一项义务需要补强。处罚问题应放在这张事实表之后,而不是用一句“AI 风险”提前下结论。
现在应留存哪一页材料
为每个 AI 接入场景形成一页材料:系统和运行方、接入的业务网络、输入输出与日志范围、是否涉及个人信息、现有网络安全制度及待核对事项。采购或上线会议纪要也应能对应这页材料。这样才能把“用了 AI”还原成可判断的网络安全事实,而不是留下一个无法落地的合规标签。
吕箐翎律师提示:网络安全法修正后的 AI 合规,不从寻找万能新规则开始,而从识别企业实际运行的系统、义务和处理事实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