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备案、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能按存量项目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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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产日在2025年6月1日起的项目,国家通知层面按增量项目安排,5月备案不改变该分界;通知本身不规定投产认定材料,所在地具体方案、年度纳入或竞价入选和月度结算分别处理后续执行问题。
项目在2025年5月完成备案、实际投产日在6月1日起时,不能按机制电价的存量项目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在机制电价规则中,以2025年6月1日前后“投产”来区分存量与增量项目:题设项目在国家通知层面按增量项目安排,备案日期不改变这一分界。
本文只解释国家通知下“备案日期—投产日期—机制范围”的核对顺序。通知本身不规定投产认定材料;在投产日期尚未确定时,需要另行核对相关项目资料。投产分类已确定后,年度纳入或竞价入选、月度结算分别需要结合所在地具体方案和相应材料核对,不能用其中一类材料倒推或改变投产分类。
第一层:先把备案与投产分开,国家分界写的是“投产”
通知第五项规定,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按存量项目安排;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按增量项目安排。这两个表述指向的是投产时间,备案日期不在这一分界表述中。通知没有进一步规定投产的认定材料或认定方式。
因此,遇到“备案在5月、投产在6月”的项目,投产日在6月1日起时,国家通知层面按增量项目安排;备案回执不能改变这一分界。对于投产日期本身尚未确定的项目,通知没有规定认定材料或方式,需要另行核对相关项目资料。所在地具体方案则应当用于后续机制项目申报、纳入和执行等问题,不能替代投产日期分类。
第二层:增量项目还要区分“已投产”与“已纳入机制”
从2025年6月1日起投产,并不等于该项目当然享有全部机制电量。通知第五项同时规定,各地根据相关因素确定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由各地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按报价确定入选项目。通知还写明,参与竞价的项目包括已投产和未来十二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
这意味着至少要把两件事分开:项目属于增量项目,和项目在某一年度实际被纳入机制执行范围。前者围绕投产这一时间事实,后者还要对应所在地年度规模、竞价或其他具体安排、项目申报和入选记录。
第三层:地方方案和结算单决定项目层面的落点
通知第四项明确,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价水平、电量规模和执行期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第八项要求各地制定具体方案。国家层面的日期分界不能单独替代某省对申报、竞价、执行和结算的具体规则。
即使项目已被纳入机制,仍应把机制电量范围、执行期限和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分开核对。通知第六项规定,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月度差价结算,且各月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当月分解电量时按实际电量结算。不能只依据备案时间或一份入选文件,直接推定某个月的全部上网电量都会按某一机制金额结算。
先核对五组材料,避免把三个节点混为一个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整理五组材料:项目备案及其变更文件、与投产时间有关的项目资料、所在地机制方案和年度申报/竞价通知、项目申报或入选材料、机制电量与月度结算单。再逐项标出备案日期、投产时间、纳入机制的年度和范围、实际结算月份及上网电量。
这组时间线的作用,是先判断应适用哪一层规则,而不是预先承诺项目必然属于存量、必然入选或会取得某一结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