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入农村,能当然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并参与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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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农村,并不当然取得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重点不是只看户口迁入,而是核对迁入后是否已在新组织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事实,以及成员大会确认和名册备案;即使成员确认成立,具体分红仍要另看款项、方案和适用规则。
户籍从城镇或其他村迁入农村,并不当然成为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成员确认要对准迁入后的新组织。户口落在新组织所在地,只是成员确认中需要结合核对的一项事实;它不能把原组织的旧成员资格、旧名册或旧收益记录直接转换成新组织的成员资格。即使成员身份经确认,能否参加本次分红仍要另看分配方案、款项和对象范围,不能将两层问题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施行。下文只解释成员确认和收益分配中应当先核对的事实,不据此判断某个人最终能否取得资格或领取具体款项。
先把“原组织”和“迁入后的新组织”分开
迁入前是否曾经是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迁入后能否成为新组织成员,是两次不同的确认问题。新组织需要审查的,是迁入者与本组织之间的事实联系;不能仅以其在原组织的分红、名册或土地记录,倒推出其已经在新组织取得资格。
同样,迁入地有集体土地或经营性资产,也不意味着迁入者只要落户即可取得其中每一项权益。先确认的是成员身份;与某项收益、土地承包或补偿相关的具体条件,还应按相应方案和项目规则另行核对,不能用一张迁入户口簿一并得出结论。
迁入之后,哪些事实能进入成员确认
法律规定成员确认需要结合户籍、与本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组织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实。迁入者应当把这些问题放回迁入后的生活和组织关系中回答:户籍何时迁入;迁入后与该组织之间有哪些可核对的权利义务联系;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是否与该组织有关。
上述事实的具体材料会因迁入原因、当地组织章程和省级规则而不同。迁入日期、能够反映与新组织关系的记录,以及与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事实,都可以帮助还原确认时应当核实的情况;但它们的证明范围要以实际内容为准,不能把任一单项记录说成资格已经确定。
确认记录和名册,决定能否把“迁入”变成成员身份
成员由成员大会依法确认,成员名册应当备案。对迁入者而言,最需要找的不是一份笼统的“同意落户”材料,而是能与本组织成员确认相对应的成员大会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和备案线索,并结合组织章程及所在地具体规则核对。仅有口头说法时,仍应回到这些可核对记录判断。
吕箐翎律师提示,整理材料时可按“原组织—迁入日期—新组织关系—成员确认—本次分配方案”五个节点排列:保留迁入记录,区分原组织资料和新组织资料,固定与新组织关系有关的事实材料,再核对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备案名册和本次方案。信息尚未齐全时,稳妥的结论应是“迁入地成员确认或本次分配条件仍待核对”,而不是把迁入户口写成当然取得成员资格或具体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