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合同写90天付款就一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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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时,条例规定原则上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付款;合同约定90日不能只按“超过60日即当然无效”或“约定即可接受”处理。应先核对签约时企业规模、交易类型、是否采用进度或定期结算,以及付款是否被第三方回款条件绑定。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合同约定“90天付款”,不能只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的“60天”理解成所有合同的绝对上限,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写进合同就当然没有问题。对大型企业,条例规定的是原则上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时,付款期限仍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并及时付款。判断一条90天条款,先不要急着计算天数,应先把主体规模、交付或结算方式以及付款条件放在一起核对。
2025年3月17日修订公布、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这类交易作出规定。以下仅讨论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九条能够覆盖的边界,不据此判断某一合同的效力、实际到期日或违约后果。
第一项判断:不是所有企业间的90天付款约定,都进入“60天”规则
第九条所说的大型企业付款规则,前提是大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方不是大型企业,或者供应方在签约时不属于中小企业,仅凭“合同付款期90天”这一点,不能直接套用该条。
企业规模也不能只按今天的营收、人员规模或合同金额倒推。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依据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在合同订立时还应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因而,拟主张适用这一规则的一方,应把签约日期、签约时的企业规模类型以及已作出的告知记录放到同一组材料中。没有这组材料,“60日”是否适用本身就未必能够确认。
第二项判断:大型企业的60日是原则规则,90天条款还要看交易安排
对于落入上述主体和交易范围的采购,大型企业原则上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时,条例没有把所有不同于60日的文字一概写成同一结论,而是要求大型企业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所以,看到“交付后90天付款”时,不能把它直接写成“90天一律无效”,也不能把它写成“合同自由约定即可”。需要先识别交易的具体类型和约定背景:是一次性交货、工程交付还是持续服务;行业中是否存在对应的结算习惯;合同是否有与实际履行相衔接的付款安排。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还应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这一判断说的是付款期限条款的适用边界,并不自动得出某笔款项已经到期,更不等于能够据此计算违约金或预判争议结果。交付是否完成、是否存在双方确认的争议以及合同其他条款,仍会影响具体分析。
第三项判断:进度结算和第三方回款条款,不能只按“90天”四个字处理
工程、长期服务或分批履行交易中,合同可能约定进度结算或者定期结算。条例明确,这类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而不是机械地从最初签约日或某次口头催款日开始计算。结算单、对账单、阶段验收或双方确认金额的记录,因而是识别付款节点的核心材料。
另一个需要单独圈出的条款是“等业主付款后再付”“收到平台或甲方回款后支付”或者“按第三方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第九条明确,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条件,也不得约定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即使合同同时写了90天付款期限,这类付款条件也不能被付款天数掩盖,必须把原条款和实际付款安排一并核对。
核对90天付款条款,先整理四类合同材料
吕箐翎律师建议,企业可以先完成与本题直接相关的材料核对:第一,保存合同、补充协议、采购订单和报价确认文件,标明采购对象究竟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第二,固定签约时双方的企业规模类型及中小企业告知记录;第三,按一次交付、进度结算或定期结算分别整理交付单、验收单、结算单和双方确认金额的记录;第四,把付款条款中涉及业主、平台、总包或其他第三方回款的表述单独摘出。
材料核对后,至少应能回答四个问题:交易是否属于大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企业规模以哪个签约时点认定,付款期限从交付还是从确认结算金额起算,以及付款是否被第三方回款条件绑定。四个问题尚未厘清前,不宜把“90天”简单归入“当然无效”或“当然可以执行”的任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