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准备提交技术参数时,能申请限制查阅、避免公开庭审出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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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提交技术参数、配方、客户资料或鉴定材料时,可以书面申请保密措施;限制接触人员、避免在公开庭审中出示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对象不同,应分别写清材料范围、接触人和必要性。
企业准备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提交技术参数、配方、客户资料、源代码片段或鉴定材料时,常担心“为了维权把材料交进法院,反而让更多人看到”。可以提出书面保密申请,但申请前要先分清:你要约束的是接触后的披露和使用,还是限制谁能看材料,抑或是不让涉密证据在公开庭审中展示。这三类程序动作可以配合使用,却不是一个笼统的“整案保密”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书面申请采取保密措施后,法院应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鉴定、询问、庭审等环节采取必要措施。这里的关键词是“书面申请”和“具体材料”:企业不能只说案件涉密,而应让法院能判断哪些信息、在哪个环节、由谁接触会产生何种泄露风险。
第一层:申请保密措施,约束接触后的使用和披露
对方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案件需要接触涉密材料,并不意味着材料可被用于案件以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涉商业秘密的证据在相关人员接触前,法院应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限制其为诉讼外目的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这一层解决的是“看到了之后能不能外传、能不能另作他用”。申请时应明确拟保护的秘密点,而不是只写“技术资料”或“客户信息”四个字。例如,技术参数可对应到具体版本、字段或区间;客户资料可对应到非公开的交易习惯、报价组合或合作计划。秘密点越清楚,保密义务越容易落到可执行的对象上。
第二层:申请限制接触人员,控制谁能看到哪些材料
保密承诺和限制接触不是同义词。前者主要约束接触后的行为;后者聚焦接触范围。对于涉密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申请限制接触人员范围,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予准许。
企业在申请中可以把范围拆成四项:哪一份材料、材料中的哪一部分、哪些人员需要因诉讼而接触、哪些人员没有必要接触。若材料包含配方、源代码或尚未公开的客户项目,不妨同时说明是否需要先作遮蔽、分级提交,或仅向与该争点有关的人员开放。这样做并不是要求对方无法答辩,而是把“为了辩论必须知道什么”与“超出争点的经营信息”分开。
第三层:涉密证据不在公开庭审中出示,不等于整案一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法》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如需在法庭出示,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这两项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具体证据如何展示;后者针对案件的庭审公开方式。企业若只担心某几页鉴定材料、某段代码或某份客户清单,不必当然把请求扩大成“全案都不公开”。反过来,若争点本身会持续围绕尚未公开的配方、技术方案或经营信息展开,也应把为什么单独遮蔽不足、为何需要申请不公开审理说明白。是否采用何种方式,仍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决定。
申请书至少写清五件事
吕箐翎律师建议,在提交涉密材料前先做一页对应表:
- 秘密点:具体到技术参数、文件版本、客户字段或鉴定比对内容;
- 材料范围:文件名、页码、附件、数据字段或待遮蔽部分;
- 接触环节:证据交换、质证、鉴定、询问、庭审还是证据保全;
- 人员范围:哪些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员或其他参与人确有接触必要;
- 措施和理由:保密承诺、裁定约束、限制接触、遮蔽展示或不公开审理分别解决什么风险。
五项内容不能对应时,常见问题是把尚未界定的资料统称为“商业秘密”,或者把全部经营数据都要求隔离。程序保密措施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更不预先决定侵权是否成立;它的作用是让企业在举证、质证和查明事实的同时,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扩大泄露面。
准备申请前,先核对主张保护的信息是否已明确、已采取哪些保密措施、拟提交材料与争点如何对应,以及每一项限制是否确有必要。把这些事实写清,比只写一句“申请保密”更能帮助法院选择相称的程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