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短视频、直播或软件内容疑似侵权:第一轮电子证据怎样固定?
这是一篇百家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网页、短视频、直播或软件内容随时可能删除、替换或调整。第一轮取证应把待证明内容、公开来源、取得时间、访问方式和保存载体对应固定;截图或单一录屏通常只能说明部分画面或操作,不能当然覆盖版本、来源和取得过程。
网页、短视频、直播或软件内容疑似侵权:第一轮电子证据怎样固定?
发现网页、短视频、直播或软件内容疑似侵权时,第一轮最重要的不是先给内容贴上“侵权”标签,而是让后续能够说清:当时看到的到底是什么内容、从哪里取得、何时取得、怎样访问,以及保存了什么。截图或单一录屏可以固定一部分可见画面或操作,却通常不能单独覆盖内容版本、来源和取得过程的全部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2020年11月18日施行)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证据保全和书证等提供一般规则。它不能替代对具体内容、版本、来源或侵权结果的判断;第一轮材料仍要回到拟证明的事实本身。
先把“要证明什么”写到具体内容,而不是笼统保存一个页面
网页、短视频和直播中,待证明的对象可能是某段文字、画面、商品展示、账号信息、直播过程,或者特定链接下的内容。第一步应将该对象与当时可见的链接或账号信息、取得时间、访问步骤以及原始文件或保存载体放在同一组材料中。这样,截图或录屏中的画面才不会脱离其来源和取得过程。
例如,一段短视频的画面可能仍在截图里,但账号主页已经变化;一个网页链接可能仍可打开,正文却已被替换。两种情况都不能只以“我看过”或一张孤立图片概括为原内容完整存在。若内容须登录后、在特定地区、特定设备或特定权限下才能看到,也应一并记录这一访问条件;它会影响材料能说明的范围。
截图与录屏各有作用,但不能互相替代所有事实
截图通常适合固定某一时点的可见页面、文字、画面、链接或账号标识;连续录屏有助于呈现从入口进入内容的步骤和实际操作。二者的价值取决于它们是否能够对应同一内容对象、同一取得时间和同一访问过程,而不是文件数量。
因此,只有截图时,后续可能难以完整说明页面如何进入、内容是否来自所称来源;只有一段录屏时,也未必当然说明录制到的是哪一个稳定版本、文件如何保存或是否受账号、权限和环境影响。这里的边界不是“截图或录屏无效”,而是不能把任一单一方式写成已经证明了版本、来源和取得过程全部事实。
软件内容要把版本和环境一并固定
软件内容的取得方式与网页不同。除关键界面或功能操作外,应尽量保留软件版本、安装包或可访问来源、安装或访问环境,以及从入口到关键内容的操作路径。涉及账号、系统版本、设备型号、地区、权限或测试条件的,应记录实际使用的条件。
同一产品在不同版本、账号或权限下可能呈现不同内容。一段录屏能够反映该次操作中出现的界面或功能,但不能当然说明所有版本、所有用户或所有时间均呈现相同结果。版本和环境无法对应时,结论应收窄为“已固定某次访问所见内容”,而不是扩大为完整、持续的产品事实。
内容已删除或调整时,先整理已有材料,再标出缺口
内容被删除、替换或调整后,首先应整理已取得的版本、来源、时间和保存方式,并分别标明:哪些事实已经由现有材料反映,哪些仍待确认。保存时应避免把不同时间取得的截图、录屏、文件混成一个“原页面”或“原视频”,以免无法判断它们是否对应同一版本。
记忆、聊天转述或第三人描述可以帮助发现线索,但不应直接当作原内容完整、持续存在或取得过程无误的证明。是否需要进一步保全、补充来源材料或核对其他证据,要看拟证明的是具体画面、账号归属、内容版本、发布过程,还是其他事实。
第一轮可以这样归集
企业可围绕每一个具体对象建立一份简明材料对应表:写明待证明内容;保留的截图、录屏、原始文件或其他保存载体;链接或账号信息;取得时间;访问或操作步骤;对软件另列版本和安装或访问环境。内容已经变化的,再单列现有材料不能说明的版本、来源或过程问题。
吕箐翎律师提示:电子证据固定的第一轮目标,不是用一份材料包直接得出侵权结论,而是让每一份材料都能回答它固定了哪个内容、来自哪里、何时和怎样取得,以及还不能证明什么。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内容、证据效力、侵权认定或诉讼结果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