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逾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补报年报会自动移出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企业因年报逾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补报并公示全部未报年份年报只是申请移出的前提之一;仍应向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以受理和作出决定为后续法定节点。
吕箐翎律师认为:企业因年报逾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补报并公示年报不是“自动移出”的开关。 对全部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完成补报、公示后,企业还应向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只有材料齐全、申请被受理并作出准予移出决定,才会进入相应公示信息停止展示和数据处理的后续节点。
先补报并公示全部未报年份的年报
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前首先要补报并公示全部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这一动作对应的是当初的具体列入事由:如果未报年份尚未补齐,不能把后续申请移出当作已经具备前提。
但“已补报”与“已移出”是两个不同状态。补报、公示解决的是年报逾期这一事由;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仍需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和决定。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看到状态尚未变化时,也不宜仅凭补报完成这一事实判断移出程序已经完成。
向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
年报逾期所涉经营异常名录的修复,由企业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补报并公示未报年报后,企业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主体资格文件、守信承诺书,以及能够说明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相关行为和整改情况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因此,提交申请的日期不当然等于受理日期,更不能直接等同于移出日期。
受理、决定和数据处理不能混成一个时间点
材料齐全并受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这个期限从受理申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补报年报或提交申请当天当然开始计算。
作出准予移出决定后,还会有数据处理节点:应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数据处理。由此,“补报完成”“提交申请”“已经受理”“作出准予决定”和“公示页面完成相应处理”并非同一件事,也不应被压缩成一个自动发生的结果。
仍要核对列入事由和其他异常状态
准备申请前,企业至少应核对列入决定或者公示页面所载的列入事由、未报的具体年度、企业登记地,以及相应年报是否已经全部补报、公示。若企业还存在其他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事由,也不能仅凭年报补报完成就推断所有异常状态均已处理。
对“现在能否申请”“应向何处申请”或“页面何时应完成相应处理”的判断,关键材料是列入决定或公示记录、全部未报年度的补报与公示记录、企业主体资格文件以及拟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这些信息时,不能断言企业已经被移出,也不能将市场监管领域的这一处理结果扩展为其他系统展示、投标资格或个人征信当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