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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端口发商业短信:双许可、同意与记录分别由谁核对?

更新:2026-07-26 吕箐翎律师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商业性通信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端口短信 接收同意 记录留存

吕箐翎律师认为,商业短信上线不能把发送企业、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混成一张清单:双许可、接收同意、真实身份、拒收机制与记录留存分别有明确责任主体。

参考资料

  1. [1]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26年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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