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端口发商业短信:双许可、同意与记录分别由谁核对?
吕箐翎律师认为,商业短信上线不能把发送企业、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混成一张清单:双许可、接收同意、真实身份、拒收机制与记录留存分别有明确责任主体。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企业通过端口发送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不能把发送企业、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混成一张清单。普通发送企业不因委托发送就当然需要自行取得“双许可”,但应确认受托服务提供者具备相应许可条件,并向其提供真实的发送方身份和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材料;服务提供者负责传输门槛、端口区分、真实身份、拒收机制和记录留存;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端口类服务的接入记录与双许可核验。
这一主体拆分自2026年5月1日起尤其重要。修订后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把“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提供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第四条要求“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因此,企业只是购买服务、作为发送方使用端口,不等于其当然成为服务提供者;但如果企业实际自行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就不能再以“发送企业”的名称避开许可判断。
发送企业:先核对内容性质,再对同意与身份材料负责
发送企业第一步不是看短信被命名为“通知”还是“会员服务”,而是看实际内容。含有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等内容的,属于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操作验证、系统登录、业务提醒、民生服务等才属于业务管理和服务性通信短信息。名称不能改变内容性质,商业性端口与业务管理和服务性端口也不得混用。
对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发送企业应向服务提供者提交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规定没有给出一套全国统一的材料格式,也不能由此推出“一次同意、永久发送”。上线前至少应能把拟发送对象、相关商业内容与同意或请求材料对应起来,并检查接收方是否已经明确拒绝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
发送企业还应提供足以真实、清晰标识自身的身份信息,供服务提供者随端口短信传输。规定允许采用发送方全称、简称或者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等方式,但不支持用无法追溯到真实主体的营销称谓替代。这里的直接法定义务分工仍要写清:发送方对第二十一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真实身份的传输和有效追溯由服务提供者落实。
服务提供者:没有材料不得传输,传输时把端口、身份、拒收和频次管住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先核对自身是否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并按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使用端口码号。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时,如果发送方不提供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材料,服务提供者不得传输。
允许传输也不是只核一次材料。服务提供者应完整、真实、准确传输发送端码号,同时传输发送方真实身份并实现有效追溯;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与业务管理和服务性通信短信息不得混用端口码号。服务提供者还应提供便捷、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告知接收方,不得给拒收设置障碍,并规范管理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传输时段和频次。
如果服务提供者发现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未经接收方同意或请求发送,或者接收方已明确拒绝,就不得再次向其传输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相关”二字不能省略:拒收商业推广不宜被扩大解释为当然撤销所有操作验证、系统登录或必要业务提醒,但把推广内容改名为“服务通知”也不能规避商业性短信规则。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守住端口类服务的接入关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的是接入管理责任。其应准确记录接入公用通信网络的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端口码号、接入地点、使用用途、通信短信息发送模板等信息,并通过定期核验等措施管理和监督。
这一层核验不能只看合同名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的组织、个人提供用于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业务接入。发现违反规定的,还应依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送企业因此应在签约前确认:合同相对方究竟是服务提供者、渠道代理还是其他主体,实际提供服务者及端口接入关系能否对应到许可和码号。
三组记录,期限不能只写成“统一保存六个月”
服务提供者的记录义务至少要分三组核对:
- 通信短信息发送、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码号等信息,留存不少于6个月;
- 为发送方分配的子端口码号及用途、提供服务的起止时间,留存至服务终止后不少于6个月;
- 通信短信息内容,以及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材料,留存至该通信短信息传输完成后不少于6个月。
这三组记录的起算节点不同。合同里只写“记录保存六个月”,既可能漏掉服务终止后的留存,也可能无法证明某条短信传输时对应了哪份同意或请求材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分别援引《电信条例》等,以及《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条例》等规定处理,也不能脱离具体违法行为虚构一个统一罚款数额。
签约和上线前,按主体完成一次对应核对
发送企业应确认自己的实际角色、短信是否具有商业性、拟使用的端口类别、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材料能否对应本次发送、发送方真实身份如何展示,以及现有拒收状态。服务提供者应确认双许可与端口码号、材料取得、身份传输、拒收入口、时段频次控制和三组记录期限。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确认接入主体、许可、码号、用途、模板与实际接入关系一致。
只要其中一项无法对应,就不宜把“服务商说可以发”当作上线结论。吕箐翎律师建议在签约或上线前先把主体、端口、同意或请求、真实身份、拒收状态和各项记录起算点逐一对上;这比把三类主体塞进一份笼统的“营销短信合规承诺”更能暴露真正的传输门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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