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如何区分刑事侵权与许可、结算争议?
吕箐翎律师认为,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不能因存在复制传播或欠款争议就先作刑事定性,应拆分作品权属、授权链、具体行为、营利目的、数量金额、传播范围、人员分工和电子数据完整性。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不能在“存在复制传播”和“双方有许可或欠款争议”之间二选一;应把权属授权、具体行为、营利目的、数量金额、传播范围、人员分工和电子数据逐项拆开。 许可或结算背景不能自动排除刑事风险,发现未经确认的使用行为也不能自动证明犯罪成立。
现有材料只足以支持首轮辩护材料审查。本文不列具体刑事阈值,不判断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定罪或者如何量刑;这些结论还需要适用的刑事法律规则、完整案卷和可核验事实。
先核作品权属和授权链
第一步应确认被指控使用的是哪一部作品、哪个版本,主张权利的主体依据什么取得权利。合同、授权书、权利转让文件、创作和发表材料,需要相互对应,不能只凭作品上出现的名称或一份无法对应版本的声明确定权利链。
存在许可时,应逐项核对:
- 许可对象是否覆盖被指控作品和具体版本;
- 许可期间、地域和使用渠道是否覆盖行为发生时点与场景;
- 获许人能够实施哪些行为,是否允许转授权;
- 许可生效、续展、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及实际发生时间;
- 被指控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关联方、受托方,还是授权链之外的其他主体。
合同标题写着“版权合作”不能证明全部行为均获许可;反过来,双方对许可费或结算金额有争议,也不能单独证明许可从未存在。应先查明授权边界,再判断具体行为是否落在边界之内。
再把被指控行为落到作品、时间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及相应侵权责任。但在具体审查中,不能只写“盗版”“传播”或“非法使用”,而应说明谁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系统或渠道,对哪一作品实施了何种行为。
第一轮需要把行为与作品版本、账号或设备、订单或发布记录、传播对象和持续期间对应。数量、金额与传播范围也应说明数据来源和计算口径。公司整体收入、平台总下载量或无法区分作品的汇总数字,不能未经核验就全部归入被指控行为。
这些材料用于还原行为,不直接证明刑事构成。行为是否满足当时有效刑事规则中的具体条件,仍需另行核对,不能由著作权民事侵权概念直接替代。
营利目的和人员分工要分别证明
首轮审查应分别核对营利目的和共同参与人的实际分工,但现有材料不支持根据某一个事实直接得出刑事结论。收费、广告、会员、销售或其他交易记录,可以作为核验经营背景的材料;它们是否与被指控作品和具体行为相连,需要逐笔或按可验证范围对应。
人员分工也不能只看职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运营人员或财务人员的身份,不当然说明其实施、决定或明知全部被指控行为。应分别核验其接触信息、实际指令、操作记录、审批、沟通和收益关联;材料缺失时,准确保留“分工和认知状态待核验”。
电子数据要先核完整性和对应关系
聊天记录、后台数据、代码或文件记录、平台页面、订单表和统计表,可能分别支持授权、行为、数量或人员分工,但应先确认来源、提取过程、时间、账号、文件版本及前后关联。
一张截图可能呈现某个时点的页面,却未必说明操作者、持续期间或全部传播范围;一份内部汇总表可能反映统计结论,却未必能替代底层记录。电子数据存在缺页、导出条件不明、账号主体不清或版本混杂时,应列明缺口,不用推测补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可以帮助理解电子证据、证据保全和书证提出等民事证据问题,但不能替代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当前材料因而只能形成首轮证据核验方向,不能宣称已经完成刑事证据审查。
许可、结算和民事赔偿材料只解释一部分事实
许可费约定、对账单、催款、付款和解除通知,可以帮助说明双方曾如何安排使用及何时发生争议。它们既可能支持存在许可或交易背景,也可能暴露许可范围、期限或付款条件的缺口,必须与实际行为相互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著作权民事侵权赔偿框架。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参照、法定赔偿或合理开支等民事材料,不能未经区分就作为刑事数量金额或定罪结论。民事赔偿争议与刑事风险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指向不同事实;审查时应分别标注用途。
第一轮动作:先补齐四处关键缺口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确认四组材料是否闭合:作品及版本能否对应权利链,许可范围能否对应被指控行为,数量金额与传播范围能否追溯到底层记录,各参与人的具体操作和认知材料能否分别识别。任何一组缺失,都应写明缺少的合同附件、版本记录、底层数据或人员行为材料。
补齐前,结论应停留在“授权边界待核”“行为范围待核”“数据口径待核”或“人员分工待核”。不要把许可或欠款争议直接写成无罪理由,也不要把复制、传播线索或民事索赔金额直接升级为犯罪成立和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