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版权许可合同示范文本下,图书、电子书、有声和 AI 改编权怎么分
国家版权局2026年发布的版权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定位于图书出版领域且供参考使用;纸质图书授权不能自动覆盖电子书、有声、改编和AI使用。
很多作者或出版项目在合同里只写“授权出版”,等电子书、有声版本或 AI 改编出现时,才发现双方对“出版”理解完全不同。我的判断是:2026 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图书出版)》,首先要按它的公开定位理解——它面向图书出版领域,并且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国家版权局通知
这份文本的发布,不会把一个模糊的“出版权”自动变成对所有媒介和所有改编方式的授权。合同仍然要回到《著作权法》所列的具体权利和当事人的真实约定。
先分作品对象,再分使用媒介
纸质图书至少要写清书名、版本、语言、出版方式、印数或发行范围、署名、交付和审校责任。电子书则要另写电子文件格式、发行平台、下载或阅读方式、数字版权管理、更新版本和平台分发地域。
有声版本又是另一组事实:由谁朗读、是否使用配音演员或合成语音、是否允许剪辑、是否在音频平台和车载设备传播、是否可以制作片段宣传。合同只写“图书出版”,很难直接回答这些问题。
因此,建议把“图书、电子书、有声”做成三行,而不是在一栏里写“全媒体”。如果确实要授予全媒体权利,也应把具体媒介、渠道、地域、期限和报酬计算方式列举出来,避免“全媒体”成为没有边界的兜底词。
改编权不能藏在出版权里
漫画、影视、舞台剧、游戏、短视频和课程化改编,都会改变原作品的表达形态。合同至少要写明:是否允许改编、改编类型、改编主体、审校和署名、是否允许再许可、改编成果的权利归属、报酬或分成、停止使用及下架机制。
“出版方可以编辑”也不等于“出版方可以改编”。编辑、删改、校订和为出版所必要的技术处理,应与产生新表达的改编区分开来。
AI 使用要单独谈
如果项目希望把书稿输入模型用于训练、微调、检索增强、风格分析、摘要生成、续写或改编,不要只在合同里增加“允许使用人工智能”一句话。至少要问清:
- 输入的是完整作品、片段、样章还是脱敏数据;
- 使用目的是内部辅助、训练模型、生成宣传材料,还是对外发布新作品;
- 模型由谁控制,数据是否会被第三方留存或用于其他用户;
- 生成结果是否要经过人工审校,是否允许再许可或商业化;
- 报酬按一次性费用、使用次数、平台收入还是其他方式计算。
人工智能训练、生成或改编可能同时涉及复制、改编、信息网络传播、表演或其他权利问题,不能从示范文本的名称直接推导出授权结论。对不确定的用途,宁可写成需要另行书面同意,也不要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方式”掩盖双方尚未谈妥的事项。
一张授权矩阵比一句“版权归甲方”更有用
签约前可以做一张矩阵:横向列纸书、电子书、有声、影视或其他改编、AI内部使用、AI对外生成;纵向列权利类型、媒介、地域、期限、独占性、再许可、报酬、署名、交付和删除义务。每一个格子写“已授权、未授权、需另行同意”之一。
吕箐翎律师建议,出版项目不要把示范文本当成自动授权清单,而要把它当成谈判和补漏的起点。真正发生争议时,决定边界的仍是作品是什么、实际用了什么、合同如何约定,以及这些约定能否覆盖当时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