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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研发人员离职,企业怎样区分交接、保密与商业秘密维权?

更新:2026-07-24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个人站观点 商业秘密 员工离职 保密义务 证据保全

吕箐翎律师认为,核心研发人员离职时,应先核对具体资料、保密措施、接触记录、交接事实和后续使用线索,再区分交接、竞业与商业秘密争议。

参考资料

  1.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第八百四十五条
  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