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企业信息系统展示不一致,先怎样核对来源?
吕箐翎律师认为,信用中国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不一致时,不应先认定哪个系统绝对为准;应逐项对齐信息类别、来源或管理机关、对应决定或登记材料及查询日期。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企业在信用中国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不同展示时,不能先以其中一边替代另一边,也不能只问哪个系统绝对为准。 应将两端的具体信息、信息类别、来源或管理机关、对应决定或登记材料及查询日期逐项对齐;如考虑市场监管信用修复,还须先确认该项是否属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信息。
发现两边页面显示不同:一边有某项内容,另一边没有;或者栏目名称相近,内容和日期却对不上。此时先保存两端页面,但不要把两张页面直接变成“哪边错了”的结论。页面显示的是查询结果,下一步要找的是它所对应的具体事项和机关材料。
先把“看到什么”拆成可对照的信息项
先核对两端页面显示的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栏目、信息内容与查询日期。不要只把栏目统称为“企业信用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因而,若页面所示内容属于这些类别,仍要继续确认它具体是哪一类、与哪一项登记或决定相对应;不能因为另一边没有相同展示,就把这一项事实自行补全或否定。
相反,若两端所列项目名称相同,也要核对实际内容和日期是否相同。只有先把页面从一个笼统的“信用问题”还原为若干可核对的信息项,才知道后续材料应向哪里追溯。
再追到来源或管理机关,以及对应材料
每一项不一致的信息,都应单独记录页面中能看到的来源或管理机关、文号或登记线索、事项名称和日期。随后将其与对应的行政决定、登记材料或其他能够说明该事项的文件放在一起核对。
这一动作的目的不是由企业先裁定某个页面一定正确,而是确认:该项信息由哪个机关产生或管理、对应的是哪一件具体事项、现在需要向谁继续询问。若页面没有足够的来源线索,也应把已显示的内容和查询时间原样留存,再向相应的信息产生或管理机关核实,而不宜依据搜索摘要作出判断。
准备走市场监管信用修复时,先看对象是否对得上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规则处理的对象,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因此,面对页面差异,不能仅因出现“信用”二字,或另一系统显示、未显示某项内容,就预先认定可以或不可以走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相关规则包含与信用中国等系统的数据共享、推动修复结果互认的安排,但这不等于两端每一项展示、更新时间或外部使用结果必然相同。拟进一步处理时,应先确认公示系统中是否有对应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再核对该信息对应的决定或登记材料及负责机关。
先备齐这五类核对材料
在向机关继续核对前,可以按信息项整理:两端完整页面及查询日期;每项的栏目和具体内容;页面显示的来源或管理机关;相应的决定文书、登记材料或可追溯线索;企业主体识别信息。材料能够逐项对应后,才适合向对应的信息产生或管理机关询问当前事项和展示状态。
在这些事实尚未对齐前,最稳妥的结论不是选定“哪边绝对为准”,而是保留差异、逐项追溯其来源。这样既不会把两个系统的不同信息范围混作一件事,也不会把市场监管信用修复扩大到尚未确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