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务企业发律师函前,债权人能查什么、何时考虑诉前保全?
律师函前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哪些已公示信息,以及律师函、诉前保全和执行查控的程序边界。
吕箐翎律师认为:**向债务企业发律师函前,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已依法公示的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质、行政处罚等信息;但已公示企业信息不等于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应收账款、负债或清偿能力。**律师函不是法院调查文书,也不能取得执行阶段的网络查控;只有能够说明存在紧急风险时,才应进一步评估是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律师函前可先核验哪些已公示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准备主张债权的一方而言,这些信息可以先用于核验债务企业的主体状态、登记事项,以及是否存在已经公示的动产抵押、股权出质或行政处罚记录。
但公示范围本身就是边界。企业年度报告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信息,属于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的项目。即使页面上出现了部分年报、抵押或出质记录,也不能据此拼出企业当下的完整资产清单,更不能反向断言其没有其他财产、对外应收账款、未公示负债或履行能力。
公示信息能提示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已公示信息可以提示下一步需要核对的对象。例如,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有助于确认合同相对方;已公示的动产抵押、股权出质或行政处罚记录,可能提示需要进一步核对交易背景、财产线索和风险时间点。
它们不能单独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余额、全部不动产、全部存货、对外应收账款或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也不能仅凭没有查到某项公示信息就认定企业没有相应财产。发函前把公开信息、合同相对方、债权金额和已掌握的履行情况分开记录,比把一次公示查询写成“资产调查结论”更稳妥。
律师函、调查令、诉前保全与执行查控不是同一项权利
律师函是债权人表达主张、催告履行或沟通争议的文书,不是人民法院的调查措施。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照律师法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不等于任何单位都必须提供债务企业全部非公开财产信息。
司法部公开答复所说明的律师调查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文书,不能把已经发出的律师函等同于调查令。诉前保全则是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而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保全措施由法院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网络执行查控和法院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财产信息,处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后,人民法院才依法行使相应调查权限。因此,普通债权人在发函前不能把执行阶段的查控能力当作自己已经拥有的查询权。
评估诉前保全前,还缺哪些事实
是否考虑诉前保全,不能只看“对方拖欠”或“已经发函”。至少还应能够具体说明:债权依据、金额与到期或争议情况;是否存在不立即申请就可能使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紧急事实;已掌握的可供指向的财产线索;拟申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及能够提供何种担保。
同时要评估后续程序是否已经准备就绪。法院采取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未在该期限内启动相应程序的,法院应解除保全。合同、对账、交付或验收记录、催告与回复、风险发生的时间线,以及可核对的财产线索,都应回到具体案件中判断。材料尚未补齐前,不能承诺保全一定获准,也不能把发函、公示查询或保全申请直接等同于能够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