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依法注销后,公示系统里的处罚和异常信息如何处理?
经营主体依法注销后,公示系统中主体的处罚、抽查负面信息和异常状态有法定处理规则;吕箐翎律师提示,这不能直接等同于相关人员限制或其他责任一并消失。
注销后,先把“主体页面”与“相关人员”分开看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经营主体依法注销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与该主体有关的部分市场监管违法失信信息有专门处理规则;但这不等于与企业有关的每一项责任或每个人的限制都会同时消失。
首先要确认的是“依法注销”这一前提是否已经具备,并把注销登记文件、登记地信息和公示页面放在一起看。若页面显示的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类对象在规则中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页面上的四类信息,按各自对象处理
经营主体依法注销后,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公示该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对于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则应当将该主体移出。
这里需要先对照公示页面的具体名称。不能把“停止公示”和“移出名录”混成同一个结论,也不能只看到注销证明,就跳过页面上信息种类的核对。
有时,作出行政处罚、列入决定或者实施抽查检查的机关,与经营主体登记地(住所地)机关并不相同。规则要求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信用修复信息同步推送至有关部门。因而,整理材料时应把注销登记地、原决定或抽查机关,以及每份文书的日期分别标明。
主体信息处理,不代替相关人员限制的判断
第二十条同时明确:经营主体注销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所受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从业限制,仍应按照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这意味着,主体页面应如何处理,与某位相关人员是否仍受某项限制,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从页面信息停止公示或主体被移出名录,直接推定个人限制、债务、行政责任或其他外部记录已经消失。
先整理哪些材料
下一步可以先按三组材料核对:注销登记文件及日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完整页面和各项信息名称;作出处罚、列入决定或实施抽查检查的机关和文书。若登记地与原机关不同,也应单独标注。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确认主体是否进入第二十条所指的公示信息处理场景。注销登记、页面处理和相关人员问题尚未分别核清前,不宜把其中任何一个事实扩大成全部责任或外部影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