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结算金额低于预期:先拆结算项目、方案、投产时点和电量
结算单金额低于预期时,不宜先认定少结或追究责任。吕箐翎律师提示,如涉及新能源机制结算,应先把结算项目、所在地方案、投产时点和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分开对应。
不要先认定“少结”,先确认这笔钱按什么项目结算
运营中的光伏项目收到金额低于预期的结算单,团队往往先向电网、业主或运营方追问“为什么少结”。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如结算涉及新能源机制,先要确认结算单中列出的究竟是哪一类项目或构成,而不是用总金额直接推出少结或责任。
先保留结算单及其中的项目名称、期间和相关说明。机制结算只是可能需要核对的一层,不能替代对其他收益构成的识别;反过来,看到总金额偏低,也不能先假定全部差额都来自机制结算。
所在地方案,是与结算项目并列核对的一层
新能源机制下的电价水平、电量规模和执行期限,由省级主管部门明确,各地还需制定具体方案。因此,不能只依据全国规则为单个项目直接计算金额,也不能跳过所在地方案,直接把预期与结算单之间的差额写成结算结论。
应将结算单所涉项目与所在地方案分开对应:这笔结算是否涉及机制项目,方案中有哪些需要核对的口径,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执行记录。尚不能对应的内容,应标为待核事实,不以行业惯例或内部预期补足。
投产时点与备案日期,不能混为一件事
全国通知以投产日期作为存量、增量项目的分界表述,而没有把备案日期写成该分界标准。项目的投产时点需要由能够证明投产的材料另行核对,不能仅以备案日期替代。
这不意味着仅凭某份材料就能确认具体项目的投产日期、地方方案适用或是否纳入机制。投产时点、所在地方案适用和相关执行记录,都应分别整理、分别对应,避免用一个日期承载多个尚未核清的问题。
月度实际上网电量,要和分解电量放在同一张表里看
纳入机制的电量按月差价结算。月度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分解电量时,按实际电量结算。因此,核对结算时应分别留存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分解电量记录,并与该月结算项目对应。
实际电量与分解电量不是同一个数据口径,也不能以任一项替代对结算项目、所在地方案或投产时点的核对。计量、调度、限电以及其他合同材料可以另行留存,但不能在材料尚未核清时预设它们已经说明了金额变化的原因。
下一步,按四层材料留存
可先按四层整理:结算单及其项目名称;所在地方案;能够证明投产时点的材料;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分解电量记录。购售电或运营合同、计量和调度材料可另列保存,避免与机制结算口径混在一起。
先把结算项目、方案、投产时点和电量逐一对应,再确认还缺哪些材料,比先给结算差额定性更能看清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