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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带走技术资料,企业第一天先做哪张风险图?

更新:2026-06-15 吕箐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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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箐翎律师的第一判断是:企业先不要把“跳槽到竞争对手”直接等同于商业秘密侵权。第一天更要紧的是把资料范围、接触权限和外发痕迹先固定下来,否则后面谈保全、谈谈判、谈诉讼都会变成没有底稿的判断。

参考资料

  1.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第八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