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自建光伏或绿电直连时,企业先怎样核对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与消纳归属
吕箐翎律师提示:重点用能行业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是否适用,完成方式、绿证基本凭证和绿电直连消纳归属需分层核对。
企业在比较自建光伏、自发自用、绿电直连与绿证绿电交易时,常会把“已有光伏”“准备拉专线”或“可以买绿证”当成同一个问题。对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而言,这样的判断顺序过早。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把问题拆成四层:企业是否已进入当年明确的重点用能行业范围;在此前提下,规则列出的完成方式是什么;核算需要以什么作为基本凭证;如采用绿电直连,消纳量归谁。
第一层:先确认企业是否已经落入当年明确范围
第42号令规定,重点用能行业及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过渡期限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相关行业范围结合节能降碳要求和工作进展按年明确。因此,行业名称、项目所在地或企业自身用电规模,都不能替代当年行业范围和目标文件。
在这一步尚未核对清楚前,企业应把“是否适用”保留为待核事项,而不是先假定自己已经承担某一目标。
第二层:完成方式不是项目名称
对已明确适用的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这里列出的是完成方式,不能据此反推任何一个具体项目当然属于其中某一方式,也不能仅因计划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就认定目标已经完成。
企业可以把拟采用的自发自用安排、绿电直连安排和绿证绿电交易(划转)材料分别列出,先确认它们与年度适用文件及具体核算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三层:基本凭证要单独核对
第42号令对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完成情况,规定使用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绿证作为基本凭证进行核算,并衔接国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的有关规定。
因而,项目方案、接线安排或交易设想本身不能替代这一基本凭证。企业在项目会前至少应把拟认可的发电量、相关交易材料和对应绿证材料分开归集;材料尚不完整的,宜明确标注为待核,而不宜先作完成判断。
第四层:绿电直连的消纳归属取决于投资主体关系
对绿电直连项目,附件2区分电源和负荷是否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二者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照自发自用计入该主体消纳量;二者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这个区分直接要求企业回到项目结构本身核对:电源和负荷的投资主体分别是谁,项目用能主体是谁,以及认可发电量的材料是否齐备。不能只以“自建”“直连”或合同中的项目称呼替代这些事实。
项目会前可先固定的材料
吕箐翎律师建议,在进一步判断前先固定四类材料:当年重点用能行业范围和目标文件;电源与负荷的投资主体关系材料;发电量或交易材料;与考核年生产电量相对应的绿证材料。若其中任一项尚不能确定,结论应限于待核边界,不宜延伸到目标完成、项目资格、费用或其他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