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企业收到知识产权投诉,为什么不能只在现场解释?
吕箐翎律师认为,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发生前后,应把展品、宣传资料、权利状态、授权来源、侵权比对、现场处置风险与后续保存材料对应起来;口头说明、权利证书或撤展结果都不能单独完成侵权判断。
参展企业面对知识产权投诉,不能把“现场解释清楚”当作主要方案。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应提前按同一展品把宣传内容、权利状态、授权来源、侵权比对、现场处置风险和后续保存材料连起来;其中任何一段缺失,都不能靠口头说明或一张证书补齐。
展会现场时间短、对象多,投诉材料、展品实物、宣传页面和企业内部文件很容易说的不是同一件东西。提前形成证据包的目的,不是预设企业一定不侵权,也不是承诺展品可以继续展示,而是让企业能够说明“被投诉的究竟是什么、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事实”。
先固定投诉对象,不先争论结论
收到投诉或主办方通知后,先确认被指向的是哪一件展品、哪个型号、哪张海报、哪个包装标识或哪段演示内容,并保存当时收到的投诉材料、通知原文和对应时间。若投诉同时涉及多个产品或多类权利,应分别编号,不把它们合成一句“产品没有侵权”。
投诉被受理、展品被要求遮挡或撤展,只能说明发生了相应的展会现场处置,不等于法院或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完成侵权认定。反过来,暂时没有被撤展,也不能证明相关权利主张当然不成立。企业需要依据实际收到的文件判断回应对象和时间;没有看到当前展会文件时,不应虚构固定流程、期限或材料清单。
展品材料要能确认具体版本
证据包中的展品部分,应当能够把实物、型号、批次、结构、外观、功能演示和参展时间对应起来。可保存展位照片、展品多角度照片、铭牌或序列信息、样品及形成时间明确的设计或技术资料,并注明哪些是实际展示版本,哪些只是内部方案或后续版本。
如果现场展品与量产产品、样机与宣传渲染图并不一致,应把差异写清。只提供一张局部照片,容易让后续比对失去对象;但照片和样品也只用于固定展品事实,不能自行证明不侵权。
宣传资料也可能是独立的被投诉对象
展板、产品手册、包装、宣传视频、演示软件、二维码页面和现场发布内容,应按当时实际展示的版本保存。重点是记录其中使用了哪些名称、标识、图片、文字、软件界面或技术表述,以及这些内容由谁提供、何时定稿、是否经过修改。
宣传资料与实物需要分别判断。即使展品本身来自供应商,企业自行制作的海报、产品图片或演示内容仍可能有不同的来源与授权问题;反过来,宣传页中出现某项描述,也不能不经核对就推定实物实施了对应技术方案。
权利证书只能打开核查,不能结束核查
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作品登记材料可以提供权利线索,但证书本身不能单独闭合个案判断。还需要核对权利主体、当前法律状态、保护范围、地域和期限,并确认投诉材料所主张的权利与被投诉展品或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对应。
专利问题通常需要回到具体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与被投诉对象的比对;商标问题需要识别被指使用的标识、商品或服务及具体使用方式;著作权问题需要先明确作品或受保护表达、权利来源以及被指复制或使用的内容。三类权利的判断路径不同,不能用同一张登记或注册文件替代全部分析。
授权来源要落到对象、范围和期间
企业如果主张展品、标识、图片、软件或宣传内容来自许可方、供应商、设计公司或合作伙伴,应让合同、授权文件、订单、交付记录与具体对象对应。需要核对授权人是否有权作出许可,许可覆盖什么对象、用途、地域和期间,是否允许参展展示、宣传使用或转授权。
“供应商说可以用”“合作多年一直这样展示”或者现场电话确认,都只能作为继续核查的线索,不能替代形成时间和范围可复核的材料。授权链尚未对应到被投诉对象时,应如实标明缺口,不把来源说明写成已经获得完整授权。
侵权比对要与权利类型分别进行
证据包应把投诉方主张、企业回应和待核事实分开记录。对于专利,先确认具体专利、权利范围和被指技术或外观;对于商标,先确认具体标识、使用位置、相关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背景;对于著作权,先确认具体作品、表达内容、权利链和被指使用部分。
比对表的价值是让双方争议点可见,而不是用“整体不同”“行业通用”或“我们有自己的证书”提前替代法律判断。技术特征、标识使用或作品接触与相似情况仍需专业判断时,应明确列为待核事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提供一般权利与侵权判断框架,但不能单独证明某件展品或宣传材料已经侵权或不侵权。
现场处置要把即时影响与法律结论分开
企业需要评估继续展示、暂时遮挡、撤下展品、调整宣传或提交书面回应各自会带来的业务与材料风险,但不能在事实不完整时承诺某种做法一定能够维持展出、促使对方撤回投诉,或决定未来诉讼赔偿。
具体动作应以真实投诉文件、主办方当前要求、现场可核验材料和企业风险承受为基础。现场沟通可以澄清对象、确认要求和提交已有材料,却不应为了争取时间作出未经核实的权利承认、授权陈述或结果保证。口头说明应及时转为可确认的书面记录,并保留对方回复或签收情况。
后续保存要保留原始对象和上下文
无论展品最终是否继续展示,都应保存投诉文件、现场通知、往来沟通、展位与展品状态、宣传版本、样品信息以及已经提交的回应材料。电子文件尽量保留原始载体、完整页面、时间信息和版本关系,不只留下裁剪后的截图;实物或样品无法留存时,应记录其识别信息、状态及拍摄过程。
这些材料用于以后复核现场事实、权利来源和双方陈述,不代表其当然被司法机关采纳,也不预判诉讼责任。后续如需与权利人沟通、向主办方补充说明或进入行政、司法程序,应重新结合当时适用的程序和新增事实判断。
吕箐翎律师会先补哪三个缺口
第一,投诉材料能否准确对应到展位上的具体展品或宣传版本;第二,企业主张的权利、许可或供应来源能否覆盖该对象及参展使用方式;第三,当前比对中哪些事实已经有材料,哪些仍只是现场口头说法。三项尚未对应时,最稳妥的结论不是“肯定能继续展出”或“必须认定侵权”,而是先补齐可核验材料,再依据真实展会文件与具体权利事实决定下一步。
主要依据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