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疑被冒用登记后,会撤销整个市场主体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同一登记含多个事项时,只有具体事项已被认定虚假且撤销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登记机关才可以仅撤销该虚假事项;疑似、提交申请或受理均不等于这一结果。
吕箐翎律师认为:发现身份信息疑被冒用,不能直接推出整个市场主体会被撤销;但这也不表示相关登记一定只撤销一项。 同一登记含有多个事项时,部分撤销有严格的双重条件:被处理的具体事项已经被认定为以虚假材料或者欺诈手段取得,并且撤销该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登记机关才可以仅撤销该虚假事项。
“疑似”不等于已经可以作出部分撤销
发现身份信息、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可能有问题时,首先要分清被质疑的到底是哪一项登记事项。信息存在疑点、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或者材料已经被受理,都还处于事实核对或程序推进的不同阶段,并不等于该事项已经被认定为虚假。
因此,不能仅因有一项登记受到质疑,就断言会撤销整个市场主体;同样不能断言登记机关一定只撤销这一项。是否进入“仅撤销虚假事项”的判断,仍要回到具体事项及其后续认定。
两项条件必须同时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同一登记中部分事项已经被认定为以虚假材料或者欺诈手段取得、且撤销该等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时,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该等事项。
这不是一个可以省略其中任何一步的判断:
- 第一项是具体事项已经被认定虚假。仅有怀疑、投诉、提交申请或受理记录,不能替代这一认定。
- 第二项是撤销该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即使某项信息被认定虚假,也不能在未核对这一条件前,把部分撤销当作当然结果。
条文中的“可以”说明,在两项条件同时具备时,登记机关存在仅撤销虚假事项的法定处理空间;它不是对某一案件一定采取何种处理、一定保留主体存续的保证。
下一步先把材料按事项和时间整理
如需核对是否具备部分撤销的条件,先整理涉嫌虚假的具体事项所对应的登记材料,并保留登记机关的受理、调查和处理材料。整理时应标明材料对应的事项、时间、版本和来源,避免把不同事项或不同阶段的材料混在一起。
这些材料能够帮助区分两个尚待核对的问题:该事项是否已经被认定虚假,以及撤销该事项是否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缺少其中任一方面的事实与材料时,不能据此断言只会撤销一项,也不能保证市场主体不会受到撤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