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平台称“制裁”限制账户,先核对是否存在中国官方反制决定
收到境外平台、银行或支付服务商以“制裁”或“合规”为由的限制通知时,不能仅凭通知文字把它理解为中国官方反制措施。
“制裁”字样不等于中国官方反制决定
吕箐翎律师认为,企业收到境外平台、银行或支付服务商关于账户、交易或合作限制的通知时,通知使用了“制裁”“合规”或类似文字,也不能仅据此把该通知理解为中国官方反制措施。
两者首先是不同类型的文件:前者是境外机构发出的通知;后者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反制措施决定。要判断是否存在后者,需要回到中国官方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只从通知中的用词倒推。
核对官方决定时,先看三个可定位信息
依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应明确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和施行日期。相关决定的采取、暂停、变更或取消,应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因此,若认为一项限制与中国官方反制措施有关,先核对是否存在对应的官方决定,并逐项比对其适用对象、具体措施和施行日期。只有“制裁”或“合规”等概括表述,而没有可定位的官方决定信息,不能把境外通知写成中国反制决定。
先还原通知本身和仍待核对的事实
可以先取得通知完整版本及其引述的规则,梳理通知主体、作出或显示日期、被限制的是账户、交易还是合作,以及通知所指向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内容用于还原当前收到的通知和识别尚未确定的事实,并不是把保存通知本身当作法定证据规则。
同时,还需将中国官方决定是否存在、决定的当前状态,以及通知主体所在地、合同、平台规则和其他适用法事实分别列明。它们属于不同层次的信息,不能以一个平台页面或一封通知相互替代。
有些结论必须停在核对之后
规定对于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并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设有相应处理及依法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边界。但这不意味着每一项境外限制都可以仅凭通知被定性为该种情形,也不预告任何处理、救济或结果。
是否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是否存在执行或协助执行、是否发生法定侵害,以及后续适用何种程序,均不能由单一通知判断。账户恢复、资金释放、继续交易或其他安排,同样不能在未核对通知主体、地区、适用法、合同和平台规则前作出结论。
现在先完成的核对顺序
先将完整通知及其引述规则与中国官方公开决定分开核对:第一,通知实际限制的对象和事项是什么;第二,是否存在对应的官方决定;第三,决定中是否能对应到适用对象、具体措施和施行日期。其余与主体、地区、规则和合同有关而尚未确定的事实,应明确保留为待核事项。
这一步的目标只是避免把境外通知误读为中国官方反制措施,而不是预判限制是否成立或会产生何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