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合同拟转给第三方,对应环境价值能否不随合同安排?
绿电交易合同的未履行部分拟全部或部分转让时,应先确认交易性质,再核对各方协商一致和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对应绿电环境价值应随该转让一并安排。
先确认是不是绿电交易
企业因履行安排变化,准备把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承接时,第一步不是直接研究转让文本,而是确认原交易是否属于现行规则所称的绿电交易。
该规则下的绿电交易,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电环境价值为标的物,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绿证。普通用电安排、绿电直连安排或其他绿证事项,不能仅因名称相近就当然按本题处理。
因此,应先归集拟转让合同及其尚未履行的范围,并将原交易涉及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交易相对方资料一并核对,确认讨论的是同一笔绿电交易安排。
合同转让前先核对两项前提
对于未履行的合同,规则允许通过合同转让交易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但绿电合同转让不能跳过两项前提。
第一,相关各方应协商一致。企业需要查找能够反映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材料,而不能仅凭一方的内部决定推定已经满足要求。
第二,绿电环境价值必须可追踪溯源。规则要求绿电交易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并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应把原交易和拟转让安排相对应的主体资料、交易机构形成的溯源资料放在一起比对,核实这条链路没有断开。
对应环境价值应随合同转让一并安排
在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绿电交易合同可以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并可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对绿电合同转让,规则明确要求一并转让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
所以,本题的材料核对不能只写合同中尚未履行的电力部分,还应当明确对应绿电环境价值随转让一并安排。把环境价值留在原合同之外而不作一并安排,不符合这一核对路径。
这只是绿电合同转让中的规则边界,并不回答具体安排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条件,也不据此推断环境价值的一般归属或能否脱离绿电合同单独处分。
交给法务或交易团队的材料清单
准备核对时,可按下列顺序归集材料:
- 拟转让的绿电交易合同,以及尚未履行范围的记录;
- 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材料;
- 原交易与拟转让安排涉及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交易相对方资料;
- 交易机构形成的绿电环境价值溯源资料;
- 明确把对应环境价值随绿电合同转让一并安排的交易或合同材料。
材料齐备后,企业可以先判断所涉安排是否落在现行绿电合同转让规则的核对范围内;至于具体转让能否完成、价格或其他交易结果,仍须回到个案材料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