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修订后部署内部 AI 助手:新增第二十条不等于多办一张 AI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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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修订将人工智能支持和风险监管写入第二十条,但企业部署内部 AI 助手不能据此直接推导出单一新增许可或固定罚则;应回到网络运营者身份、实际处理活动和法定后果事实。
公司把内部知识库接入大模型后,常有人把 2025 年网络安全法修订理解成“只要用了 AI,就多了一张新的准入证或一档固定罚款”。这个理解把修法的表达和具体业务义务混在了一起。修正决定新增第二十条,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算法、训练数据资源和算力建设,并强调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它没有把所有使用 AI 的企业直接归入同一种许可或同一档处罚。官方原文
真正需要避免的误区,是先问“我们用了 AI 会罚多少”,再倒找业务事实。对一个内部助手项目,判断必须先落回谁在运营系统、它实际接触什么信息、是否履行相应安全保护义务;这些事实没有接上,新增第二十条和修订后的后果条款都无法被正确使用。
新增第二十条先说明监管方向,不替企业自动生成一个身份
内部助手的模型可以由供应商提供,知识库可以由业务部门维护,账号又可能由集团统一管理。仅凭“用了大模型”不能回答谁是网络运营者,更不能直接判断是否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情形。修正决定所写的人工智能支持与风险监管,是法律层面对相关发展和安全工作的明确表述;它不是把采购模型、调用接口或部署机器人这几个动作自动改写成同一种主体资格。
因此,项目启动时先把系统边界画出来更有用:谁决定服务上线和账号权限,谁维护网络与日志,模型服务、知识库和员工输入分别由谁控制。架构图、账号权限表、供应商接口说明和实际运营主体资料应当先放在一起。不是为了制作一份通用“AI 合规承诺”,而是为了让后续每一项安全保护要求有确定的承接主体。
身份确定后,才看助手究竟把哪些处理活动带进了系统
修订后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还应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对内部助手而言,关键不在于宣传材料写了“仅供内部使用”,而在于输入、检索、输出和留存的真实流向:员工是否上传客户信息、合同、代码或工单;模型是否保留会话;知识库是否持续更新;哪些人员可以导出或共享结果。
这也是为什么不能一开始只追问备案或罚款。若不知道实际处理了什么,便无法判断既有网络安全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要求是否被触发。此处应依次保留字段清单、知识库来源、会话留存设置、权限配置和供应商数据接口条款;每一份材料都在回答同一个问题:内部助手究竟把什么信息、以什么方式带入网络运营活动。
后果条款只在义务和严重后果事实都能对应时才进入判断
修正决定还将原第五十九条调整为第六十一条,对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相应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后果作出分层规定。文本列明,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后果时,罚款层级会提高;特别严重后果还有更高层级。这里不能反过来把“内部部署 AI”本身当作严重后果,更不能预先断言具体项目适用哪一档。
要讨论后果,前面两层必须先闭合:是否属于相应主体、是否存在对应的保护义务和实际处理活动;再结合安全措施、事件记录、数据范围和影响判断是否出现条文所说的后果事实。吕箐翎律师建议,内部助手项目按“系统由谁运营→它实际处理什么→哪些义务与后果事实能够对应”推进。顺序的价值在于,把新增 AI 表述放回网络安全责任链,而不是把一条修法新闻变成不准确的许可或处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