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元固体饮料卖成1680元“驼奶粉”:家属先核对哪四项?
这是一篇微信公众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吕箐翎律师提示:面对涉老健康产品宣传,先核对产品类别、标签配料、生产经营主体和宣传交易证据;个案报道不能外推为所有同类产品违法。
看到老人买回一桶“驼奶粉”,家属最容易先问两个问题:价格是不是太高?销售人员是不是在骗人?这两个问题可以问,但不能替代第一步核对。判断这类健康产品,先看它到底是什么产品,再看标签、主体、宣传和交易材料。
公开报道中曾出现这样的个案:报道标题涉及“130元获得价值1680元的驼奶粉”,文中称实际销售的是每桶成本约4元、没有驼奶成分的固体饮料。这个报道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产品类别被包装话术遮住”的风险,但它只说明报道中的那起案件和其中的证据,不能推出所有驼奶产品、固体饮料或经营者都存在同样问题。
第一项,先看产品类别和可以核对的注册、备案或生产者信息。包装写的是普通食品、固体饮料、保健食品,还是其他类别,决定了后面应当看什么规则。写着“驼奶”不等于法律类别就是奶粉,价格高也不等于产品当然违法。家属可以拍下包装正面和背面,记录产品名称、类别、生产者、地址、许可证或注册备案信息;看不清的地方不要凭销售人员口头补齐。
这一步的意义,是先确定“拿什么标准去核对”,而不是先给产品贴上真假标签。如果手里只有一个商品名称,尚未看清类别、生产者或注册备案信息,判断就只能停留在待核实状态。产品名称中的“奶”字、销售时的称呼和法律上的产品类别不是同一件事;把这三者分开,后面才不会拿保健食品的规则去替代普通食品的事实核对。
第二项,看配料表和标签,而不是只看封面上的大字。产品名称、类别、配料、规格、食用方法和适用提示应当放在一起核对。普通食品不能因为销售话术就被当成药品,也不能因为宣传了“高端”就推出具有治疗效果。若标签与电话推销、宣传页上的说法不一致,应当把两个版本都保存下来,记下看到的时间和页面位置。
配料表回答的是“产品实际标示了什么”,宣传材料回答的是“销售时向消费者说了什么”,两者要并排留存。报道个案中“驼奶粉”的称呼与被报道的固体饮料、配料情况之间存在落差,正说明不能只凭商品简称判断成分。对读者手中的产品,是否含有某种成分、是否属于某类食品,仍要以包装和其他可核对材料为准,不能把报道个案直接套过来。
第三项,核对生产者、经营者和实际销售主体。付款页面、订单、发票、快递单、收款账户和包装上的主体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先把这些名称逐项记录,再看谁作出了宣传、谁收了款、谁提供售后。主体没有核清之前,不要急着在公开平台点名,也不要把一张包装照片当成完整责任链。
主体核对不是为了把所有名字简单拼在一起,而是为了还原每个环节分别做了什么。生产者信息有助于确认包装上的产品来源,订单和收款记录有助于确认交易相对方,宣传页面或通话记录则对应具体的表达者。材料之间如果出现名称不一致,应当先标出差异,保留原件,再根据订单、付款和售后记录继续核对,不要用猜测填补空缺。
第四项,保存宣传内容和交易证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宣传页、订单、付款凭证和售后信息,分别回答“对方说了什么”“卖的是什么”“谁收了钱”“后来发生了什么”。如果宣传把普通食品说成能降糖、抗癌、治失眠,或者用绝对化功效吸引购买,可能触及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或商业宣传规则;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或刑事诈骗,仍要结合商品实际情况、宣传原文、交易过程、损失和其他证据判断。
保存证据时要尽量留下完整上下文,而不是只保留一张价格截图。电话要记下通话时间和对方如何介绍产品,文字宣传要保留原页面及前后语句,交易材料要对应订单、付款和收款方。这样做不是为了仅凭材料立即下结论,而是为了让后续核对能够区分产品事实、宣传事实和交易事实。
法律评价要分层。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广告要求内容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果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广告法还对功效、安全性断言和疾病功能作出更具体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处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消费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还要看经营者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及其他条件。不同规则不能因为都出现“宣传”二字就混成同一个结论。
也就是说,看到夸大功效的宣传,首先可以把宣传原文与产品类别、标签和交易证据对应起来,再判断可能涉及哪一层规则。消费权益保护法关于增加赔偿的规定,也以经营者存在欺诈等法律条件为前提,不是看到高价、低成本或一句宣传就自动产生三倍赔偿。至于是否涉及刑事诈骗,更不能用一条广告或一张包装照片替代对具体行为、损失和其他事实的调查。
家属可以按这个顺序行动:先拍清包装和标签,再保存宣传和交易记录,最后通过适当的核验、投诉或咨询入口处理。保存材料时给姓名、电话、住址、订单号和病历做脱敏,不要为了维权把老人的完整个人信息公开。四项材料如果有一项缺失,就把缺失项写成待核实问题,继续补齐证据;不要让价格、商品称呼或单一宣传语替代这四项核对。
依据来源
参考资料
- [1] 南方+,2025年4月2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