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供应商能替欧盟进口商在 CBAM Registry 申请授权吗?
这是一篇微信公众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吕箐翎律师提示:CBAM Registry 页面列出的授权申请入口是进口人或其间接海关代表。中国企业即使承担出口供货或准备排放资料,也不能仅凭供应商身份把自己视为已可替进口人申请;先要把申请主体与数据提供主体分开核对。
欧盟客户把 CBAM Registry 的页面链接发来,希望中国供应商“替进口商把授权申请办掉”。这时最容易出错的,不是表格少填了一栏,而是还没弄清谁站在申请入口,就先把供货方推到了进口人的位置上。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中国企业仅因是出口供应商,不能当然据此视为可以替欧盟进口商申请授权 CBAM 申报人。 欧盟委员会对 CBAM Registry 的说明,把申请授权的角色与提供装置、排放数据的角色分开安排。先区分这两个入口,才能判断手上的“代办”要求究竟缺哪一项主体事实。
授权申请先看页面把入口留给了谁
CBAM Registry 被说明为进口人履行 CBAM 义务和报告的电子平台。就授权 CBAM 申报人资格而言,页面列出的是:CBAM 货物的进口人,或者其间接海关代表,可以在其欧盟设立国通过授权管理模块申请。
这句说明有两个不能省略的限定。第一,页面从进口人或其间接海关代表出发,并没有把“向欧盟出口货物的供应商”单列为申请角色。第二,申请地点对应主体在欧盟的设立国。因此,订单上写的是谁付款、谁收货,或者谁愿意协助准备资料,都不能单独替代对实际进口安排和申请主体的核对。
中国供应商可以协助项目推进,并不意味着其出口身份自动转换成页面所说的进口人或间接海关代表。把商业上“代办”的称呼直接当成 Registry 中的申请角色,会把合同分工和页面所列入口混在一起。
能提供数据,和能申请授权,是两条不同的线
供应商一侧常见的实际工作是整理工厂、装置或排放资料。欧盟委员会页面另行说明:非欧盟装置运营者可通过 O3CI 模块上传装置信息和排放数据,并向申报人共享;申报人可以在 Registry 中检索这些数据。为使用该数据共享功能,申报人还需要向供应商共享其 EORI 号码。
这条数据线解决的是“装置和排放信息如何交给申报人”,并不是“谁因此取得了授权申请入口”。如果中国企业恰好是实际装置运营者,它可能处于数据提供这一环;如果它只是贸易供应商,也仍需先核对实际运营装置的是谁。无论哪一种,都不能从“能够上传或准备数据”直接推到“能够代进口人申请授权”。
遇到“供应商代办”要求,先把四个事实对上
在回复客户前,更有用的不是先承诺能否提交,而是把以下事实放到同一份核对记录里:实际进口人是谁;是否存在间接海关代表;拟走申请的主体在哪个欧盟成员国设立;实际装置运营者是谁、排放数据准备由谁完成。前两项关系到页面列出的申请入口,后两项关系到 O3CI 的数据共享路径。
若这些主体有重合,也应以实际资料确认重合的范围。仅把中国公司写成“供应商”或“数据提供方”,无法回答它是否同时具备页面所列申请角色;反过来,把进口人称作“客户”,也无法当然说明其是否就是拟进入 Registry 的申报人。
这篇文章不替具体交易下结论
上述页面说明能帮助区分申请功能和数据功能,但不能据此判断某家供应商能否替他人完成具体申请、是否已获授权,或谁承担最终合同责任。产品是否属于 CBAM 范围、证书和税费、数据是否准确以及申报是否完成,也都需要另外核验。
把入口、数据和责任分成三件事,并不是增加流程,而是避免在第一个问题尚未回答清楚时,就把“出口供应商”误当成全部程序的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