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采购服务约定“月结90天”,60日规则一定适用吗?
这是一篇微信公众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吕箐翎律师提示:服务合同写“月结90天”,不能只拿 60 天或 90 天中的一个数字下结论。先确认是否属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再分清交付日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的日期,才能判断付款期限应从哪里看。
合同里写着“月结 90 天”,服务已经持续提供了几个月。供应商想用“60 日规则”催款,采购方则认为双方早就把账期写成 90 天。此时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把问题压缩成一个数字比较:60 天是不是一定压过 90 天?
我的判断是:先别比较数字,先确认这笔服务款进入的是哪一种付款时间结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不是所有服务合同的统一账期表;即便关系落入条例范围,交付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也可能是两个不同的起算节点。
“采购服务”不是只看合同标题
条例调整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关系。服务合同上写了“采购”“外包”或“合作”,并不能替代对双方主体和交易内容的核对;反过来,合同没有使用“采购”二字,也不应仅凭名称排除。
因此,在把 60 日规则写进催款理由前,应先回到签约时的资料:付款方是否属于大型企业,收款方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标的是否是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任何一项未核清时,直接把普通企业账期争议表述为条例项下的付款期限问题,都可能把判断起点放错。
“月结”先要拆成两个日期
如果主体和交易范围能够对应,下一步不是马上从服务开始日或发票日倒推 90 天,而是读清“月结”在合同里到底是什么意思。
有的条款将每月已经完成的服务先汇总、核对,再确认当月结算金额;有的则只是约定每月对账,但没有写清谁确认、何时确认、确认后是否另有付款期限。条例对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给出的规则是: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它所处理的是结算型交易的起算节点,不是给任何“月结”条款自动补上一个确认日期。
所以,服务记录、月度对账单、结算单、确认邮件或双方盖章文件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它们要回答的是:这一期服务是否已经进入双方确认金额的阶段,而不是只证明服务曾经发生。
60 日规则也有自己的前提
对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条例原则上要求自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付款;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把这条一般规则放到“月结 90 天”的合同里时,不能跳过定期结算的约定和实际确认过程。
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写了“月结 90 天”就一定能决定一切,也不意味着只要服务已经提供,60 天就必然从最早服务日开始计算。正确的提问应变成:当期服务的交付如何认定?合同是否真的约定定期结算?双方在何时确认了哪一笔结算金额?是否存在应优先适用的特别规定?
只有把这些问题逐项落在材料上,才有条件评价合同账期与一般付款规则之间的关系。
催款前,把一份“月结条款”放回履行过程
我建议将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月度结算、确认方式、付款期限的条款并排阅读,再依次对应当期服务交付记录、对账或结算文件、对方确认记录和付款流水。若对方称某一期尚未完成确认,应明确追问其依据的是合同哪一项、针对哪一部分服务,而不是只接受一句“还没月结”。
这套核对并不保证款项立即到期或一定收回。它的价值在于,让“90 天”不再只是一个孤立的账期标签,而能对应到适用范围、结算事实和具体时间点。
依据
本文依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九条关于适用范围、交付与定期结算付款期限的规定: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405.htm
吕箐翎律师提示:服务采购中的企业类型、结算确认与特别规则需要结合合同和履行材料核验,本文不替代个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