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奖金随发展人数增加,有真实商品就能排除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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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箐翎律师提示:商品是否真实存在,回答不了奖金是否按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数计算。审查时应把继续发展要求、人数口径、奖金公式和实际给付放在同一条事实链上,不能只凭商品或奖金名称下结论。
有社交电商团队会把商品订单、发货记录和奖金制度放在一起解释:“我们卖的是实物,所以团队奖金不用担心。”商品交易当然是经营事实的一部分,但它没有回答另一个问题:奖金到底是按什么计算出来的。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有真实商品,不能单独排除奖金随发展人数增加所需要核对的风险。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关注的不是商品有没有名称或订单,而是是否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同时牟取非法利益。对一套具体制度,只有把这些事实拆开,才能知道商品材料究竟能说明什么、不能说明什么。
商品存在,和奖金计算基础是两条不同的线
一项商品可能确实被展示、下单、发货甚至复购;这可以说明存在交易活动。可它本身并不能证明某项奖金不是由“新增推荐人数”“团队有效人数”“星级人数”或更深层级的人员数量触发。反过来,奖金表中出现人数,也不能不经核对就把客户数、普通销售人员数和被要求继续发展人员的数量混为一谈。
第七条第一项真正要求回看的,是一条人员与报酬之间的链:谁发展了谁,后加入的人是否又被要求发展其他人员,报酬是按直接人数、间接人数还是某个滚动口径计算,实际是否据此发放。商品在这条链上可能是交易对象,却不是人数口径的替代证明。
因此,面对“有商品就没问题”的说明,先不要争论商品值不值钱。先问奖金规则里每一个人数字段的定义:它指顾客、注册用户、已购货人员、推广员,还是具有发展资格的参与者?人数变化以后,哪一笔报酬会增加,增加给谁,是否必须达到继续发展人员的条件?这些问题比奖励叫“成长金”还是“市场补贴”更接近计算事实。
先看“继续发展”是自愿推广,还是制度要求的一环
正常的推荐、介绍或销售行为,也可能带来客户增长。第七条第一项的表述还包括“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所以核对时,不能把任何邀请好友、分享链接或销售激励直接等同于这一条件。
更应查看的是参与规则和实际培训如何表达:是否把继续招募人员作为维持等级、获取奖金或保留资格的前提;不发展人员时是否会失去相应待遇;上级是否按制度对下级提出发展要求;页面、群公告、培训课件与后台任务是否给出相同的规则。若规则与日常执行不一致,两者都要留在同一份核对材料中,而不是只采信宣传中的一句口号。
这里的目的不是预设某种招募话术一定指向哪一种法律后果,而是先确认“发展”在该方案中究竟是一个可选的销售动作,还是被嵌入资格和报酬体系的持续条件。
再把人数口径、公式和实际发放对到同一周期
许多制度表面上写着阶梯奖金,真正的差别藏在计算表里。例如,一个月的奖励是否只因成交额变化,还是在新增直接或间接人员达到某个节点后同步跳档;团队人数是否在下级继续发展后自动累积;资格失效、订单取消和退款后,人数或奖金是否相应调整。这些不能只看一页制度简介。
较有助于核验的材料包括:当期版本的参与及计酬规则、用于计算的后台字段说明、直接和间接关系的形成记录、某个结算周期的奖金明细和实际到账凭证。把它们按同一周期对齐,才能判断“人数增加”在公式中处在什么位置,而不是由一张团队图或一笔支付记录替代全部事实。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的安排还包含牟取非法利益目的。该目的及其他事实均不能从商品、人数或奖金名称中的任一项自动推出。材料尚不足以还原完整机制时,结论应停在“需要继续核验”,而不宜写成对具体方案或参与者的定性。
宣传材料应与后台规则分开保存、再交叉比对
若有关安排通过直播、招募海报、私域课程、注册链接或社交媒体传播,宣传内容也值得单独留存。《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涉及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第七条规定传销信息的情形,但线上发布本身不等于内容已经属于该类信息。
更稳妥的办法,是将宣传中关于“带人”“团队”“升级”“人数奖励”的表述,与参与规则、后台人数口径和实际结算记录并列核对。宣传说的是一种可能,后台怎么计算、实际怎么发放才是另一组事实。只有商品订单而没有这几项对应材料,不能替代对奖金基础的判断;只有一张海报或关系图,也不宜直接宣布结果。
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