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 日前后提交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系统和表格要不要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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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1 日前后提交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先按提交日期分流,再核对复审无效案件入口与新版请求书。
先说结论:看的是请求提交日
如果你准备在 2026 年 9 月 1 日前后提交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最先要核对的不是“案件是不是新案”,而是优先审查请求本身的提交日期。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提交的请求,按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办理;2026 年 9 月 1 日前已经提交的请求,仍按原办法办理。也就是说,9 月 1 日是优先审查请求新旧规则的分流线,不是所有专利申请都必须在这一天统一切换的办结节点。
复审、无效案件:入口确实要换
如果请求对应的是复审案件或无效宣告案件,9 月 1 日起要特别检查系统入口:相关优先审查业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模块线上办理。
原来的“复审无效”模块自 9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业务。这里的关键不是把系统名称记住,而是先把案件类型分清:同样是优先审查请求,复审、无效与专利申请处在不同的业务场景,不能因为过去从某个模块提交过,就默认新日期仍然沿用原入口。
请求书:9 月 1 日起用新版
同一条日期分流也适用于表格。9 月 1 日起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适用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旧版表格同步停止使用。
因此,准备跨过 9 月 1 日提交的,不要只检查文案有没有改,还要核对手头的请求书版本是否对应新的提交日期。通知同时说明,本次表格修订不涉及客户端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调整。这个信息可以帮助你划清边界:需要重点切换的是请求书表格;不能据此推导出客户端、电子申请数据标准,或者申请文件内容也发生了同样的调整。
入口和表格对了,仍不等于一定获准
系统入口和请求书版本解决的是“从哪里提交、用哪份表格”的问题,不直接回答“是否符合优先审查条件”。新办法对适用案件范围和请求条件作了规定,具体案件仍需按相应条款核对。
所以,不能把“已经切换到新模块”“已经换成新版请求书”理解为优先审查当然会被同意。是否可以请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是否实际同意,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具体案件仍需根据相应条款核对适用条件、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建议按这个顺序核对
第一步,锁定优先审查请求的提交日期,区分 9 月 1 日前已经提交与 9 月 1 日起提交。
第二步,确认案件类型,尤其辨明是否属于复审案件或无效宣告案件。
第三步,若属于复审或无效,按新日期检查是否进入“专利事务服务”模块,不再使用“复审无效”模块办理新的相关请求。
第四步,核对请求书是否为与提交日期匹配的版本,并结合适用条款检查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核对完成后,再判断案件是否具备提出请求的基础,不要把“换系统、换表格”当成结果承诺。
依据与边界
本文关于实施日期、旧新请求衔接、复审/无效案件系统入口和请求书表格切换的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适用案件范围、请求条件及审核关系,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
本文只说明 2026 年 9 月 1 日前后的提交分流、复审/无效案件入口和请求书版本边界,不对具体案件是否符合新办法条件、是否获得优先审查作个案结论,也不展开未核验的附件操作步骤。
参考资料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08-26
-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