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把文件传到个人邮箱或云盘,能直接按商业秘密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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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个人邮箱或云盘传输文件,并不当然证明商业秘密侵权。举报前应依次固定文件及控制边界、核对授权范围和操作动作,并把保密措施与具体侵权线索对应起来。
员工把文件传到个人邮箱或云盘,不能仅凭这一动作直接定性为商业秘密侵权。是否具备举报所需材料,仍要回到商业秘密初步证据和涉嫌侵权具体线索。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中,第18条要求举报人提交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以及涉嫌侵权的具体线索。第9条列举协议、保密要求、权限分级、操作日志等合理保密措施;第10条列举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满后,向权利人不受控制的邮箱、云盘等下载、传输商业秘密的相关情形。依据可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传输记录不能单独替代举报材料
个人邮箱或云盘的传输记录,可以成为需要核对的线索;但它不能单独证明相关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也不能单独证明具体行为构成侵权。
第18条所要求的材料,至少包括能够支持“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以及能够指向涉嫌侵权行为的具体线索。两类材料需要分别具备,不能以其中一类替代另一类。
保密措施与授权范围都应对应具体线索
第9条列举的协议、保密要求、权限分级、操作日志等,可以用于说明企业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第10条关注的则是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满后的相关下载、传输情形。
因此,准备举报材料时,应当将合理保密措施的材料与有关授权范围、下载或传输行为的线索相互对应。仅有协议,或仅有一条传输记录,都不宜被直接写成侵权结论。
举报时避免把线索写成定性结论
举报材料应当如实说明已有的初步证据和具体线索,并区分“存在相关情形”与“已经构成侵权”。员工把文件传到个人邮箱或云盘,可能涉及第10条列举的相关情形;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在仅有传输记录时直接定性。
回到最初的问题:员工把文件传到个人邮箱或云盘,可以据此核对商业秘密初步证据、合理保密措施和涉嫌侵权具体线索;但不能仅凭这一动作直接按商业秘密侵权处理或举报结论。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