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公开发声

第三方拿到商业秘密,先别只看低价和前员工身份

更新:2026-09-11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应知 员工离职 供应商尽调 知识产权刑民一体

这是一篇微信公众号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第三方接触、取得或使用疑似商业秘密时,低价、竞争关系或前员工身份都不能单独推出明知应知。应把上游行为、知情因素与后续取得使用分开核对。

参考资料

  1.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