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系统出现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何时停止公示不能只套用处罚规则
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是独立的公示对象。吕箐翎律师认为,应先核对它是否对应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再按相应分流判断停止公示的节点。
先别把“负面信息”直接当成一种处罚状态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在规则中是单独列出的公示对象。 页面上同时出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这几项信息可以互相替代,也不能只选其中一个名称套用期限。
这类负面信息,指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并且对当事人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违法信息。眼前首先要弄清的,不是笼统地问“信用能否修复”,而是这条页面信息对应的抽查检查结果,后来有没有引出行政处罚或列入名录的决定。
关联决定不同,停止公示的核对路径不同
如果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只作了轻微行政处罚,规则将负面信息公示满三个月后的停止公示工作,交由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但如果同一次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应的是其他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判断就不能只从“三个月”开始。停止相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才应当同步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若同一负面信息同时牵涉多种处罚或名单,还要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
因此,看到一张公示页面仍有负面信息,不能仅凭缴款、补报年报或某份移出材料,就预先认定页面必然应当消失;也不能在未核对对应关系前,直接认定已经超过三个月。
把同一事项的页面、结果和决定放在一起核对
建议先保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完整页面和对应抽查检查结果,再核对是否存在针对同一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决定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每一份材料都应标出作出机关和日期,同时核对企业的登记地(住所地)。
这样做,是为了先找到本页负面信息适用的分流,而不是替个案计算期间或预先判断机关必须作出何种处理。抽查结果和关联决定尚未对应清楚时,最稳妥的结论只能是:不要把“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混同为任一种既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