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研发成果有改进、又要给新客户用,旧合同还自动覆盖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原合作中的成果标签、付款、验收或归属短句,只能在当时可识别的成果、版本和约定范围内参与判断;出现改进版本、新客户或新用途时,不能仅凭这些旧节点推定已自动覆盖。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原合作中关于背景技术、项目成果或改进成果的标签,以及付款、验收或归属的简短表述,只能在当时可识别的成果、版本和约定范围内参与判断。原成果出现可识别的改进版本,且拟向新客户交付或用于新用途时,不能仅因项目名称相同、曾付款、曾验收或有归属短句,就把原约定视为已自动覆盖新安排。
这不是说旧合同一定不能再参与判断,也不是说新安排当然存在问题。要回答的只是:当时的约定和实际记录,究竟能说明到哪个成果、哪个版本和哪一种使用安排;不能把一个历史节点直接向后延伸。
旧标签先要对应当时的对象
合同中写有“背景技术”“项目成果”或“改进成果”,可以帮助识别原合作下讨论的对象,却未必足以说明它已经涵盖之后形成的每一个版本。尤其是拟交付的版本出现了能够识别的技术、功能或实现变化时,需要把它与原成果放在一起看:两者是同一版本的修订、在原成果上继续形成的改进,还是已经不能由原交付物直接对应的对象。
项目名称相同,也不能替代这一对应。名称可以沿用,实际交付内容和版本却可能变化。原合同定义的对象、附件中列明的交付物、当时的版本记录,以及后续改进条款,才是还原原范围的材料。
付款和验收记录说明的是哪一次安排
付款、验收和交付记录同样需要放回具体项目节点理解。某笔付款可能对应某一阶段的工作,某次验收可能对应当时提交的版本;它们本身未必说明后来形成的改进版本也已经被确认,更未必说明该版本可以面向新的客户或用途使用。
因此,不能只问“原项目是否验收、是否已经付款”。还应核对当时验收的成果名称、版本、范围和时间,原合作双方实际交付了什么,以及这些内容与当前拟交付的新版本是否一致。历史记录能够说明的部分可以保留为已知基础;不能对应的部分仍应如实留作待核。
新客户或新用途要和原合同范围分别对照
原合同即使对项目成果作出过安排,也应回到其完整文本核对:当时约定的产品或用途、地域、期限、交付对象、保密资料、后续改进和继续使用分别是什么。拟向新客户交付、进入新产品场景,或将原有成果用于新的业务用途时,新的动作、对象和场景是否已被原范围明确对应,不能只凭一句“成果归属”或一次验收来推定。
这里的“重新对应”不是把新客户或新用途预先定性为不可以。它要求把原合同可识别的范围与当前拟做的事分开摆出来:要交付什么版本,给谁交付,对方拟如何使用,使用在哪个产品或业务场景,以及这些安排和原约定之间已经对得上的部分与尚未对上的部分分别是什么。
参与和实际贡献变化也不能略过
改进版本形成期间,原合作各方是否仍参与、后来有哪些主体继续开发、各自提供了什么实际贡献,也可能影响原有材料能够解释的范围。仅有旧项目的参与身份,不能代替对新版本形成过程的还原;反过来,人员或参与方式出现变化,也不能在未核对前直接推出任何权属或责任结论。
继续判断前,建议先补齐原合同及其附件、原成果和拟交付版本的对应记录、实际交付验收和付款材料、新客户或新用途下的具体交付与使用安排,以及能够说明后续参与和实际贡献变化的记录。材料齐备后,能作出的也只是判断旧约定对当前安排能够说明到哪里;不能据此直接认定任何一方的成果归属、使用权限、许可效力、侵权、违约或争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