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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专利侵权律师函,我为什么让客户第一天先做比对和隔离

更新:2026-05-23 吕箐翎律师
官网 专利权 专利侵权 律师函 技术特征比对 产品隔离

吕箐翎律师的实务判断:收到专利侵权律师函后,第一天不要急着回函或盲目下架——先做技术特征比对和产品隔离,控制证据风险和赔偿基数,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参考资料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3.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