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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处理、原行政处罚与严重失信列入决定:救济时不能混作一件事

更新:2026-08-04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吕箐翎律师认为,信用修复处理、原行政处罚以及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是三个应分别识别的争议对象。信用修复申请不能代替对原决定的救济;应先取得对应的申请和决定文书,再判断依法可选择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路径。

参考资料

  1.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2025年11月21日公布,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2. [2]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 [3] 1989年4月4日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
  4. [4] 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公布,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