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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照搬原文件,能否据此排除商业秘密“使用”?

更新:2026-08-14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 信息使用 技术改进 经营调整

吕箐翎律师认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列明的使用包括直接使用、修改或改进后使用,以及据此调整或改进生产经营活动;未照搬、发生改进或出现参数和经营调整,都不能单独排除或认定使用。

参考资料

  1.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