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共用绿电直连项目,怎样核对多用户、主责单位与内部协议?
多个园区企业拟共用新能源电源和配套设施时,应先核对多用户定义、项目主责单位资格及内部协议事项,不能仅凭同处园区或共享设施判断项目结构成立。
工业园区内几家企业准备共用新能源电源、专用线路或变电设施时,首先要核对的不是费用如何分摊,而是项目中的“用户”究竟是谁、由谁承担主责,以及内部关系是否已经形成可核查的协议安排。
第一步:确认是否属于多用户
多用户绿电直连所称的“多用户”,是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
因此,以下事实都不能单独证明多用户结构成立:
- 几个用能单元位于同一工业园区;
- 各参与方接受同一园区管理;
- 多个车间、部门或项目组分别核算;
- 各方共用线路、变电设施或其他基础设施;
- 项目采用分布式光伏集中汇流。
分布式光伏可以通过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但这只是允许的参与方式之一,并不意味着具体项目自动满足全部条件。
企业应先固定每个拟参与用户的法人主体资料,核对其是否确为相互不同的法人实体,再讨论后续项目结构。
第二步:明确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主责单位
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应当明确独立的项目主责单位,并且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这里的“独立”不能直接理解为必须新设一个SPV。项目主责单位可以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以由电源方或负荷方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判断重点是拟承担主责的具体主体是谁、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及其出资和职责安排是否明确。
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可以投资组建园区模式的项目主责单位,但“可以投资组建”不等于园区管委会当然已经成为符合要求的法人主责单位。仍需核对最终承担主责的具体法律主体及其资格。
第三步:逐项检查内部协议
项目主责单位应当与电源、负荷等内部主体签订协议。至少应检查以下事项是否已经明确:
- 产权如何划分;
- 设施由谁运行和维护;
- 平衡责任如何承担;
- 内部费用采用什么标准;
- 内部费用如何结算;
- 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电源、负荷等内部主体”和上述协议事项都不是穷尽列举。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参与主体、资产结构和运行安排,识别是否存在其他必须写入协议的权利义务。
立项会前建议形成的材料
在进入费用谈判或运行安排之前,建议至少准备三组材料:
- 各拟参与用户的法人主体资料;
- 拟任项目主责单位的主体资格、出资结构和职责安排;
- 主责单位与电源、负荷等内部主体之间的协议草案。
对产权划分、运行维护、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和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可逐项标记为“已约定”或“待补充”。只有先把主体和内部治理关系核对清楚,后续项目决策才有明确的结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