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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密协议能否直接放行向分包商或新增协作人员转交资料

更新:2026-08-11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 供应商管理 资料转交

吕箐翎律师说明,企业与供应商或外包方签署的原保密协议,通常只能证明双方已有保密约定,不能单独证明新增下游接收方已获授权接收、复制、再转交或访问相关资料。

参考资料

  1.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