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接入公共电网,为什么成本不能只看下网电量?
吕箐翎律师提示,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的接网容量关联公共电网可靠供电和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目前则暂按下网电量缴纳;项目还应按备案、接网申请、容量确定和三类合同分别核对。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接入公共电网时,只估预计下网电量,会漏掉影响成本和接网责任的另一项关键变量——接网容量。依据《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符合范围的项目由公共电网按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等服务,输配电费原则上按容(需)量缴纳;系统运行费在过渡阶段则暂按下网电量缴纳。两者的计费基础不能混为一项。
下一步也不能停在一张电量预测表上。应先核对项目是否进入通知的适用范围,再把拟接入容量及其依据单列,随后按备案、接网申请和三类合同整理材料。
先确认项目是否属于这项规则的对象
“绿电直连”“源网荷储”或“零碳园区”等项目名称,本身不能证明项目已经适用新能源就近消纳的这套价格和接网机制。
首先需要核对:电源、负荷、储能等是否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并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是否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电源是否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项目是否具备分表计量条件。
自发自用比例也有明确门槛: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后一个比例不低于35%。这些明确门槛不能以“仍需核对”为由省略,但具体项目是否达到,仍要由相应发电、用电和计量材料确认。
适用前提没有核清,就不能直接用这项规则估算费用,更不能据此判断项目能够备案或接网。
接网容量不是下网电量的替代说法
对符合范围的项目,公共电网按照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等服务;项目原则上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因此,接网容量一方面关系到公共电网提供服务的边界,另一方面也是识别输配电费路径时不能跳过的变量。
预计下网电量反映的是另一类数据。即使企业预计大部分用电由项目内部新能源满足,也不能因此把接网容量从接网方案和成本模型中删去。反过来,列出一个拟申报容量,也不能直接得出具体应缴费用或电网企业必然接受的结论。
企业可以先把接网方案中的拟接入容量、形成依据和相关设备资料单独归集,再与电网企业审核所需材料对应。具体容量是否适当、最终是否被接受,仍需结合项目和审核结果判断。
输配电费与系统运行费,要分两条线核对
费用模型至少要区分两条线:一是输配电费原则上按容(需)量缴纳;二是系统运行费在过渡阶段暂按下网电量缴纳。不能因为其中一项关联接网容量,就把所有费用都写成按容量收取;也不能因为系统运行费目前看下网电量,就把整个用网成本都按下网电量估算。
另有一个受条件限制的分支:可靠性要求高且按要求需要容量备份的项目,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这里的前提是“可靠性要求高”并且“按要求需要容量备份”,不能把这一选择扩大为所有项目都可以自由采用。
具体金额还会涉及项目容量、实际电量、所在地有效标准等事实。本文不能据此代算费用,也不替项目推荐容量或计费路径。
备案之后,接网申请与三类合同仍要逐项完成
项目业主向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还要向电网企业提出接网申请,自主确定接入电网容量,并与电网企业分别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明确安全等相关责任。三类合同及其具体内容应逐项核对。
“自主确定接入电网容量”不等于电网企业无权审核或必须照单接受;电网企业仍应按要求审核,并依据备案文件提供结算服务。因此,备案、申请、容量和三类合同材料都应按实际办理节点留存,不能从“已经备案”直接推出接网或合同结果。
下一步,把容量、费用和合同材料分别建档
企业可先整理四组材料:用于核对项目适用范围的项目结构、发电用电和计量资料;接网方案、拟接入容量及其形成依据;将输配电费与系统运行费分列的成本模型及所在地有效规则;备案文件、接网申请以及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文本。
其中,项目是否满足适用条件、是否确需容量备份、拟接入容量能否通过审核、所在地具体计费标准,以及三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都是进一步下结论前仍需核对的事实。先把这些材料分层,才能避免用一项预计下网电量替代整个接网和计费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