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早于6月1日,新能源项目就能按存量项目算吗?
吕箐翎律师提示:就新能源机制电价通知中的存量、增量分界而言,不能只凭备案日期判断;通知以前后投产时间作区分,投产事实、所在地具体方案和项目是否实际纳入机制仍须分别核对。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就发改价格〔2025〕136号所说的存量、增量项目分界,不能只凭项目备案日期判断。 通知以2025年6月1日前后投产作区分;项目是否已经投产、所在地具体方案是否适用,以及项目是否实际纳入机制,应当分开核对。
这会出现在一个很常见的文件组合里:项目备案时间早于2025年6月1日,于是有人据此主张项目应按存量项目处理。备案文件当然需要保留,但它回答的是备案这一事项;通知在存量、增量项目的分界处写的是“投产”。先把两个时间节点拆开,才能知道下一步该向哪类材料要答案。
先看通知实际区分的是什么
通知将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与自该日起投产的项目分别作出存量、增量安排。备案日期没有被写入这一分界表述。因此,仅凭“备案早于6月1日”,不足以得出项目属于存量项目的结论;同样,备案较晚也不能替代对投产时间的核对。
这里并不是把备案文件排除在外。它仍可能是梳理项目过程的一项材料,但不能取代通知所指向的投产这一时间事实。该通知本身也没有规定应以哪一种文件认定具体项目的投产时间。项目方、投资人或交易相对方据此需要先核对与投产有关的现有材料及其一致性,而不是先用备案日期替代投产日期。
再把“项目分类”与“已纳入机制”分开
即使完成了投产时间这一层的核对,也不能把项目分类直接等同于已经取得某项机制安排。通知明确,纳入机制的电价水平、电量规模和执行期限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各地还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对增量项目,年度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各地确定,机制电价由各地组织符合通知条件的项目自愿竞价形成。由此,项目按哪一类时间安排理解,与项目是否参与、是否入选或实际处于机制执行范围,是需要分别查明的事项。不能仅由备案日期,或仅由某一项项目分类判断,推出已经形成具体的机制电价、机制电量或执行期限。
既有合同问题,不在该通知可单独下结论的范围内
通知中的日期分界用于新能源机制电价改革下的项目安排。该通知不能单独确定某一项目的结算金额;既有合同的价格调整及权利义务,不在本文和该通知可下结论的范围内。合同安排、项目实际投产情况和所在地方案分别处在不同层面,需要逐一对应。
面对“备案早、应算存量”的说法,先核对四组内容
第一,备案文件及变更材料,用来固定备案发生的时间和项目基本信息;第二,与投产时间有关的项目资料,用来判断是否能够确认通知所说的时间节点;第三,所在地的具体方案和当年度安排,用来判断省级规则如何落地;第四,项目申报、竞价、入选或执行的相应记录,用来判断项目是否实际进入有关机制安排。
这四组内容没有对齐前,适合先得出的结论很有限:备案早于2025年6月1日,不能单独替代投产时间,更不能单独证明项目已经按存量项目处理或已经取得某项机制价格。把时间分类、地方方案和项目执行记录分开,才能避免用一张备案回执回答本来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