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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替代品:离职约束应拆成四类

更新:2026-07-15 吕箐翎律师
现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 离职交接

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保护和离职交接解决的是不同问题。判断是否需要追责,应分别核对人员范围、补偿与期限,以及秘密信息、保密措施和接触使用证据。

参考资料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3.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