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由对方控制时,怎样收窄书证提出请求?
吕箐翎律师说明,知识产权争议中应先把待证事实、材料类型、控制关系、取得困难、请求范围和替代证据对应起来,再讨论书证提出及举证妨碍。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证据由对方控制,并不意味着请求范围可以无限扩大;有效的书证提出请求应从一个明确待证事实出发,说明需要哪项材料、为何认为对方控制、己方为何难以取得以及怎样限定范围。 “提交全部账册、代码和后台数据”通常无法完成这些说明。
第一列先写待证事实
矩阵的第一列不是材料名称,而是需要证明的事实,例如特定期间的销售数量、某版本代码的功能、某标识的使用时间或某份许可的形成情况。待证事实不同,所需材料和合理范围也不同。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争议各有不同的权利与行为对象。不能因为案件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用同一份宽泛证据清单覆盖所有事实。
第二列写具体材料及关联
对每项事实列出可能支持它的合同、订单、账册、源代码版本、数据库字段、后台记录或沟通文件,并解释材料为何与该事实有关。名称应尽量具体,避免“全部业务资料”“所有技术文件”等无法识别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涉及书证提出命令、举证妨碍和电子证据等规则。请求能否被审查,取决于具体材料、事实关联和控制基础,而不是资料数量越多越好。
第三列证明控制与取得困难
应记录为何认为材料由对方持有或控制,例如合同约定、系统权限、对方陈述、业务流程或现有文件中的引用;同时列明己方已经采取的合理取得方式及结果。若同一事实可以从公开页面、己方订单、第三方回函或其他证据证明,也应如实记录。
“对方更容易取得”与“只有对方控制”并不相同。己方没有尝试合理取证时,不能直接跳到拒不提交的后果判断。
第四列用参数收窄请求
时间区间、产品型号、交易对象、账号、字段、文件版本、代码模块和存储载体,都是限定范围的工具。请求销售数据时,可对应涉案商品和期间;请求代码时,可对应争议功能、版本及必要模块,而不是整个代码库。
收窄范围既提高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对应性,也减少无关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其他业务数据被卷入。若仍无法说明最小必要范围,说明矩阵需要继续拆分。
第五列记录替代证据与拒交状态
矩阵还应列明已有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尚缺哪一环,以及对方是否收到具体请求、作何回应、是否提出正当理由。举证妨碍不是对“材料可能存在”的自动推定,更不能直接推出己方全部主张成立。
吕箐翎律师建议最终逐项核对:待证事实是否明确;材料是否具体且相关;控制关系是否有依据;己方是否尽到合理举证努力;范围是否适度;替代证据是否已整理;对方拒不提交是否缺乏正当理由。只有这些基础事实形成后,才适合结合案件程序讨论书证提出或举证妨碍后果,最终仍由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