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更替后,旧资料能由新方继续使用吗?旧方是否仍有接触?
吕箐翎律师认为,供应商、外包、渠道或客户项目团队更替,不当然使旧方失去全部资料接触,也不当然使新方取得历史资料的继续使用范围;应先核对资料对象、实际接触人、合同约定和拟使用动作。
吕箐翎律师认为:供应商、外包、渠道或客户项目团队发生更替,旧方曾因原合作接触资料、新方承接同一业务,或企业仍保存历史资料,都不能单独说明旧方已经停止全部接触,也不能单独说明新方已经取得继续使用该等资料的范围。判断应回到具体资料、实际接触人、原合作中可核对的使用与保密约定,以及新方准备实施的具体使用动作。
“项目没有变,只是换了服务商”并不是一个足以回答资料能否继续使用的事实。旧供应商做过研发、旧外包团队维护过系统、原渠道掌握过报价资料,或者客户换了项目负责人,都可能留下历史文件、共享账号、交付目录或沟通记录。但这些线索只能说明曾经存在某种合作和接触可能,不能替代对现在谁还能够接触、谁可以怎样使用的核对。
首先应把“历史资料”说清楚。是技术方案、源代码、工艺文件、客户名单、报价体系,还是某一项目的交付材料?同名文件是否已更新,资料中哪些部分是旧方制作、企业提供或双方共同形成,是否存有不同版本,都会影响后续判断。只说“原项目资料”或“以前都给过对方”,通常无法界定讨论的对象。
其次要区分主体名称与实际接触人。旧合作方即使不再承担项目,也不当然表示其每一名曾接触人员、每一个账号或每一份本地留存文件都已经无法再被接触;反过来,新合作方接手业务,也不当然表示其人员已经取得旧资料、能够登录原系统或有权调取历史文件。主体更替本身不能替代对人员、账号、设备、共享空间和系统路径的逐项核实。
原合作安排同样需要回到具体内容。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成果归属、履行方式及相关范围,应结合合同中能够核对的约定和实际资料对象理解。合同标题、项目名称,或一句概括性的“项目资料可使用”安排,不足以回答新方是否可以拿到某一历史版本、用于何种目的、是否可以复制、修改、交付或再向他人提供。原协议中关于使用范围、保密、返还、删除的内容是否存在、覆盖何种资料、约束哪些主体,都是待核事实。
新方准备做什么,也必须说具体。为核对既有项目进度而查看一份交付文件,与把历史资料导入新系统、用于新报价、修改技术方案、复制给新的下游团队,并不是同一种使用动作。即使新方确实需要了解历史情况,也不能仅凭“业务承接”推定其对全部历史资料已有同样范围的持续使用依据。
遇到这一问题,建议先补齐四组材料:第一,历史资料包、文件版本和形成或交付记录;第二,新旧主体中实际接触人员、账号、设备及系统访问路径;第三,原合作合同、保密约定、项目附件及与使用、返还、删除有关的可核对内容;第四,新方拟进行的具体动作、目的和所涉资料范围。只有这些事实能够相互对应,才有基础进一步讨论哪些接触仍然存在、哪些使用需要另行确认。
因此,合作主体更替后的重点不是先给“可以继续用”或“必须全部停止”的笼统答案,而是避免把原有接触事实、新业务承接事实和具体资料使用范围混为一谈。在资料对象、人员接触和约定内容尚未核清前,不宜把任何一方的历史合作关系直接扩大解释为现时的全面资料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