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交叉许可为什么不能只写“双方互不追责”?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专利交叉许可应闭合专利清单、必要性、产品、地域期限、对价、改进成果、诉讼和解、供应链及反垄断边界。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专利交叉许可不能只写“双方互不追责”,而应把许可主体、专利清单、产品范围、地域期限、对价、改进成果、诉讼和解、供应链覆盖和竞争边界逐项对应。 “互不追责”最多表达一种合作意向,不能自动回答双方究竟允许对方做什么,也不能区分既有争议、当前产品和未来专利。
吕箐翎律师提示,交叉许可不是两份专利证书清单简单交换。企业需要先说明哪些专利与哪些产品或技术有关,再确定许可、承诺不主张、和解及供应链安排各自覆盖到哪里。协议写得越概括,后续越容易在关联方、客户交付、产品升级或新专利出现时产生新的范围争议。
第一层:先形成可核验的双方专利清单
专利清单不应只写“甲方全部专利”和“乙方全部专利”。至少要对应专利号或申请号、权利人、法律状态、主张的权利要求、专利族关系及为何纳入本次交易。
专利权由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主体持有时,应分别确认谁是许可人、谁有权作出许可或不主张承诺。仅由签约主体承诺“集团内全部专利”,不能自动证明其他权利人已经受到约束。
专利申请、已授权专利、在审查或无效程序中的权利也要区分。清单能够识别对象,但不证明每一项专利稳定、必要或一定被对方产品实施。
第二层:说明每项专利为什么与产品有关
交叉许可的范围应回到具体产品、模块、版本和使用动作。企业可以为每组专利对应拟覆盖的技术方案、产品线、制造或销售环节及现有技术材料,并标记尚未完成技术比对的项目。
所谓“必要性”不能只靠一方自报。它可能指某项专利与约定产品技术方案的关系,也可能指企业商业上希望获得的风险缓释范围。协议应说明使用何种口径,避免把商业打包范围误写成每项专利都已经完成侵权或必要性认定。
第三层:主体、产品、地域、期限和动作分别写
交叉许可至少要回答:
- 哪些签约主体、关联方或其他被许可主体可以使用;
- 哪些产品、服务、模块、版本和后续升级被覆盖;
- 允许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许可或其他哪些动作;
- 许可在哪些国家或地区、从何时开始、持续多久;
- 协议到期、专利失效、产品退出或主体变化后如何处理。
关联企业、代工方、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并不会仅因处于同一业务链就自动获得许可或免责。是否覆盖、覆盖哪项行为以及承担何种条件,应在协议和实际供应链材料中明确。
第四层:对价不能只写“价值相当”
双方专利数量相近,不代表许可价值必然对等。对价安排应说明是无额外支付、一次性补差、按产品或收入计算,还是其他可核验方式,并明确核算对象、周期、数据来源、支付和异议处理。
如果双方认为许可价值可以相互抵销,也应说明抵销对应的专利和产品范围。对价平衡是合同判断,不证明专利价值、实施范围或未来收益已经确定。
第五层:既有成果、改进成果和未来专利分开处理
协议签署后,双方可能继续改进产品、提交新申请或取得新的授权。合同应区分:
- 签约前已经存在的专利和技术;
- 合作中形成的改进成果及其申请、归属和使用;
- 签约后独立形成的未来专利;
- 哪些后续专利自动纳入、需要另行确认或明确排除。
“所有未来专利互相许可”范围过于抽象时,可能无法说明技术领域、时间、主体和对价边界。反过来,只列签约日已有专利,也可能无法覆盖产品升级后的真实风险。应根据合作目的选择清楚、可核验的纳入机制。
第六层:许可与诉讼和解不是同一件事
若双方已经存在诉讼、无效程序、行政争议或侵权通知,应分别写明哪些案件和主张被处理:是否撤诉或终止程序,过往责任是否和解,费用如何承担,既有判决或其他义务如何处理,以及今后发生何种行为时可以重新主张。
许可解决的是约定范围内的实施权限;和解处理的是特定争议和责任。只写“互不追责”,容易混淆签约前行为、签约后许可使用、未纳入专利以及违反协议后的责任。
第七层:供应链覆盖要对应真实角色
产品制造、软件集成或客户交付可能涉及代工方、零部件供应商、渠道商和最终客户。协议应先画出实际供应链角色,再确认哪些主体需要何种许可、保护或不主张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仅限于为特定产品履约。
供应链条款还应说明主体替换、产品变更、超范围使用和协议终止后的处理。不能用“合作伙伴均受保护”代替名单、角色、行为和条件。
第八层:竞争边界必须单独核查
交叉许可本身不当然构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能仅因以专利为对象就推定安排当然合法。竞争审查应回到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相关市场和市场地位、许可条款限制了什么、是否超出专利和产品范围,以及实际或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
尤其应识别协议是否把许可之外的价格、产量、客户、地域、技术研发、第三方交易或其他经营选择一并限制。发现限制时,应结合具体市场和协议效果继续核查,不能脱离事实直接贴上“垄断”或“豁免”标签。
鑫律联律所如何组织交叉许可材料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会用一张“主体—专利—产品—动作—期间—证据”表组织材料:
| 审查边界 | 需要对应的事实与材料 |
|---|---|
| 主体与权利 | 签约方、权利人、关联方、专利清单、法律状态和授权文件 |
| 专利与产品 | 权利要求、产品模块、版本、技术比对和未确认项 |
| 范围与对价 | 许可动作、地域、期限、产品范围、核算口径和支付记录 |
| 改进与未来专利 | 形成主体、申请归属、纳入机制、使用和对价安排 |
| 争议与和解 | 案件清单、主张、程序动作、过往责任和重新主张条件 |
| 供应链 | 代工、供应、渠道、客户主体及各自被覆盖的行为 |
| 竞争影响 | 双方关系、市场事实、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和影响材料 |
每一行只记录现有合同、专利档案、产品资料和市场事实能够支持的内容。主体不明、未来专利边界不清或竞争影响缺少材料时,应明确待核验,而不是用“双方互不追责”填补。
完成交叉许可协议不等于全部专利风险、无效风险、侵权争议、供应链责任或竞争风险已经清除。准确的合同结论只能说明:在确定的主体、专利、产品、地域、期限和行为范围内,双方作出了哪些许可、和解或不主张安排,哪些问题仍需另行处理。